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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王光、高步元、杨兵、高步芳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2-1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甘肃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王光、高步元、杨兵、高步芳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氰化钠属于国家管制的剧毒化学品,仍然在甘肃省敦煌市方山口甘井子7号井金矿采用将氰化钠溶水后直接浇注在金矿矿洞,再通过水流循环后进行碳吸附的方式非法采金,累计使用7吨氰化钠。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又随意将采矿后的有毒废水直接倾倒、排放至矿井中,且事后未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致使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5月,经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调查评估,该废弃斜井废水聚集量约700吨,氰化物超标3920倍,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治理费用估算为97.6万元。截止案发前,王光、高步元、高步芳、杨兵对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

【诉讼过程】

依据敦煌市环保局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做出的修复方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各被告人依法承担污染环境治理工程费97.6万元、环境监测评估咨询服务费15万元,共计112.6万元。该案于2018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现各被告人已将赔偿款112.6万元交到法院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行政机关在理解支持的同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为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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