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甘肃 > 文章 当前位置: 甘肃 > 文章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2-1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甘肃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清水县西干河位于清水县西关,是清水县城区内一条横贯县城南北且周围居住人口密集的河流。2015年,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西干河存在污水直排问题后,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2017年跟进监督该问题的治理情况时,发现清水县西干河河道沿岸仍有18个大排污口持续排污,10余个小排污口间歇性排污,污水直接顺地势走向向北蔓延汇入牛头河。

【诉前程序】

对此情形,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限期整改。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回复期限内及时回复。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跟进监督时发现,西干河沿岸部分排污口仍在间歇性排污,且所有排污口均未并入城区污水管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受侵害的情形没有彻底改变。

【诉讼过程】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限期对清水县西干河未纳入排污管网的排污口完成并网整治改造。之后,麦积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生效判决,完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起诉后,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履职,现清水县沿西干河两边的污水已全部并入城市排污管网,西干河沿岸已修建成美丽的沿河风情线。该案的成功办理,凸显了公益诉讼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价值,强化了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将被追诉的危机意识,提高了行政机关通过积极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

上一篇: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诉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王光、高步元、杨兵、高步芳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