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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防易地建设费流失案

时间:2018-06-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河南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中牟县人防办原主任聂某在审批“华科尚城”、“联益桂圆”等10个项目时,对本应足额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擅自采取形式上批准暂交少量易地建设费、实际上减免征收的方法,在收取这些公司少量易地建设费后,批准通过审核。经查,直至该十个项目完工,县人防办仍未依法追缴剩余应交款项,金额共计1722.5911万元,使巨额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

诉讼过程:中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4日向县人防办发出10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人防易地建设费予以追缴。县人防办于2017年7月6日逐一复函,就有关未追缴情况作了敷衍性说明,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17年11月30日将人防办起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案件于2018年4月27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向法院出示了中牟县人防办怠于履职、不完全履职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围绕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人防办的履职是否是形式化履职、对涉案项目是否应当并处罚款、是否履职完毕等争论焦点,与人防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当庭宣判,判决中牟县人防办在对涉案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办案效果:作为高检院批准的河南省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积极作为,对国有财产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开庭前,中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已挽回国有财产损失841万元,有力彰显了公益保护的诉讼目的;庭审中增加了法庭教育环节,检察机关从提高政治站位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结合案情全面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意义和目的,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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