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河南 > 文章 当前位置: 河南 > 文章

固始县泉河铺镇垃圾填埋场污染案

时间:2018-06-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河南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县泉河铺镇政府在该镇闫桥村泉河边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经调查发现,泉河铺镇政府于2013年在闫桥村泉河边设置垃圾填埋场,该垃圾填埋场建设的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经环境部门检测,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非常严重,渗滤液中检测出镉、铝等有害重金属。

诉前程序:2017年9月13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泉河铺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立即停止向泉河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存量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2、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职责。2017年9月20日,泉河铺镇政府回复称,已将原有的垃圾清运走并填土深埋,做到了对存量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该镇政府虽对该垃圾场停止使用,但仅将垃圾填埋场部分垃圾转运他处处理,在垃圾上方用砂石覆盖,并未采取彻底有效整改措施,现场仍留存面积924.5平方米、深度5米的约5000立方米垃圾存量,垃圾场发出的恶臭气味非常强烈,严重影响着当地群众人居环境和身心健康,导致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仍在持续。

诉讼过程:2018年4月11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泉河镇人民政府在该镇闫桥村泉河边设置、使用的垃圾露天填埋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泉河镇人民政府对垃圾填埋及原堆放垃圾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治理职责。

5月2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当事双方向法庭全面展示了案件相关证据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固始县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在该镇闫桥村泉河边设置垃圾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对闫桥村垃圾填埋场及原堆放的垃圾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治理职责。被告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办案效果: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泉河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意在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镇长代表被告泉河铺镇政府亲自出庭,对违法设置垃圾场的行为进行道歉,并表示下一步愿积极进行整改,争取早日达到环保要求,还人民群众一方绿水净土。固始县委县政府组织各乡镇、相关局委负责人旁听了庭审,使相关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有了直观的认识并起到了宣传、警示作用。该案判决后,固始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行动,纷纷对各自辖区内垃圾治理问题进行了积极排查整改。通过本案的办理,达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初衷与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上一篇:开封市龙亭区镇河铁犀文物保护案

下一篇:中牟县人防易地建设费流失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