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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旅游开发中破坏生态环境案

时间:2020-09-0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河南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新安县某公司在小浪底库区范围内峪里峡谷旅游开发过程中,为修建旅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以机械、爆破等方式对山体进行破坏性挖采,造成地面岩石破碎,形成6—8米的山梁断层,大量渣土被推入峡谷河道,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19年7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公司在旅游开发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遂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新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该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无人机现场航拍取证,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环境受损情况。依法查明:该公司在峪里峡谷违法占用林地15.025亩,非法开发行为改变原有地貌,毁坏植被。

2020年4月26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恢复森林植被或支付恢复费用、支付调查评估费用、赔偿森林生态损失,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新安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旅游开发公司罚金10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该公司、刘某某、王某某支付生态赔偿金1027561元,在河南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截止目前,民事赔偿已经全部支付,峪里峡谷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进行。 

同时,新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违法行为长期未得到有效制止,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5月29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三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完善旅游开发引进项目的事前审批与日常监督,做好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监督检查。检察建议发出后,三家单位高度重视,对全县旅游开发中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抓紧完善土地执法、文化旅游项目日常巡查等工作机制。

【本案意义】

黄河流域旅游资源利用和开发中,忽视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开发,致使黄河生态环境损害现象时有发生。该案的突出特点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手段,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有效防止过度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现象;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生态修复和教育社会的效果;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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