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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兔无辜遭戕害,公益诉讼讨公道——福海县检察院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1-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新疆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白某于2017年10月至11月,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福海县喀拉玛盖镇哈拉布依拉村、福海县喀拉玛盖镇萨尔胡木村等附近区域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蒙古草兔278只,并将其中的257只蒙古草兔卖给尹某,尹某又将这257只蒙古草兔卖给王某供斗狗使用。

案件办理情况:福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白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蒙古草兔278只(21只活体放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在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6月15日,福海县人民检察院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张某、白某赔偿非法猎捕的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草兔257只,造成的损失20560元。2018年7月10日,福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张某、白某有期徒刑9个月,2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表示服判,愿意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0560元。

典型意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人民检察院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重要力量,有职责有义务依法保护生态资源不被破坏。此案的办理,是强化新疆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维护新疆生态和谐的生动法治实践,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司法救济,又向社会宣传了生态保护的理念,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不能为一己私利,滥杀滥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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