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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立博:如何在刑事办案中甄别民事公益诉讼线索

时间:2021-08-12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窦立博 - 小 + 大

  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两部门工作多有交叉,如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笔者浅谈几点思考。

  一、四大领域的常态化操作。依托办案发现线索,是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方式之一。《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之中,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领域案件时,需着重关注,将线索进行移送,交由公益诉讼部门办案人员进行实质审查。

  二、“等”外探索的原则性操作。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最高检最近发布了一系列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表明,“等”外探索也在不断探索延伸。总体来看,“等”外探索呈现出整体公共利益的时代特征,并注重关注特定群体的利益维护。据此,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关注典型案例发布,熟悉了解“等”外探索涉及的具体范围,并结合“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原则,加强与公益诉讼部门办案人员沟通,视具体情况进行线索移送。

  三、线索核查的具体操作。四大领域和“等”外探索,是从内容维度进行线索初步挖掘。而具体事实的认定,则是对线索进行实质挖掘,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需要存在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犯罪行为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险。具体而言,线索核查需要注意三方面内容:第一,核查行为是否具备危害性或者实际危害后果。以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为例,如果存在证据证明其曾对外销售过侵权产品,且有明确的销售金额,同时其制作的假货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侵害,此时的线索才算被实质挖掘。第二,利用现有基础事实,推定行为具有实际危害后果。推定的含义类似于刑事推定的证明方法,以食品药品领域案件为例,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对外销售行为,但是无法证明具体销售金额,无法通过直接证据证明其危害后果时,则可以通过时间、进货量、查获量等因素推定受损害的人数,运用推定的方法认定刑事案件被告人造成了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结果。第三,要注意对“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实质性审查判断。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并不意味着必须实际侵害的人数众多。比如破坏非公益自有林的行为,虽然侵害的是私人财产,但会对公共环境造成影响,此类情形就应认定为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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