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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邢某韧、宁波贤某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海南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环境修复费用

【要旨】

合伙采砂、合作采砂是非法盗采海砂的常见方式。两“船主”约定小船采砂,大船接收、运输并分成获利,共同实施盗采海砂行为的,依法应承担非法共同采砂的连带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邢某韧是“宏翔1689”船所有人,2018年10月7日,邢某韧指使船长张某将“宏翔1689”船开抵东方市海域;10月8日,宁波贤某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某颐公司)租赁经营的“豪舟6”船也开抵东方市海域。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10月8日18时邢某韧电话通知张某将“宏翔1689”船开到东方市墩头湾海域,自19时至22时进行采砂作业,当晚23时许 “宏翔1689”正在将海砂过驳给“豪舟6”船时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以下简称“海警二支队”)查获,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船上载有海砂约2000立方米,后海警二支队将该案移交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处理。2018年11月19日,该局以邢某韧、贤某颐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非法采砂行为,对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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