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海南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环境修复费用 【要旨】 大船在盗采海砂的附近海域锚泊、等候,连续接收小船盗采的海砂过驳并运输,双方虽无书面合同约定,但相关证据能综合证明双方实际是抽砂、运输、销售一体化作业的,两“船主”应依法承担非法共同采砂的连带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5日,钟某竣以做工程为名向莫某华租用“弘龙869号”船。2018年11月11日晚8时许,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钟某竣指使船长张某勇驾驶“弘龙869号”船开往东方市墩头湾海域非法盗采海砂,当晚11时许采满后过驳给锚泊在附近海域的“飞雄6号”船。12日凌晨2时许再次采砂,至凌晨6时许采满后再次过驳给“飞雄6号”船时,被海南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钟某竣当日非法采砂合计5500吨(3666m3)。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执法局以钟某竣未取得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非法采砂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