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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张某晟等5人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海南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环境修复费用 

【要旨】

盗采海砂有组织的一体化运作越来越多,组织者指定采砂时间、地点,负责协调“关系”,并固定收购盗采的海砂,该组织者、负责抽采的“船主”及参与分成的中间人均应依法承担非法共同采砂的连带侵权责任。

组织者因在逃未被刑事追责,依法不影响其作为被告并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经徐某才介绍,张某晟和章某相识并约定采挖海砂,由张某晟负责指挥“万祥689”轮采挖海砂,章某负责提供采挖海砂的时间和地点,以每立方米7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并由其负责协调处理执法部门。章某与徐某才约定按每立方米0.3元的价格支付介绍费。2018年9月至12月20日,在未办理海域采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张某晟以月薪7500-20000元雇佣并指使船长江某福、主管陈某汉带领15名船员驾驶“万祥689”轮从浙江舟山出发,前往海南海域、台湾海峡海域进行11次抽砂作业(其中在海南海域9次)。每次的采砂地点和时间均由张某晟电话告知船长江某福,船长江某福不仅驾驶“万祥689”轮,而且还与管事陈某汉现场指挥抽砂作业。陈某汉另根据张某晟的安排负责采购工作、观察采砂船的吃水线、确保船舶安全等。“万祥689”轮11次采砂作业累计采砂12.638万吨,均运到广东惠州港并由章某负责销售,共计收入64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本案造成可量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85万余元,海洋生态替代性修复所需费用103.1万元。

2019年12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晟、徐某才、江某福、陈某汉分别判刑并处罚金不等。章某在逃。

【诉前程序】

2019年6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理张某晟等人涉嫌非法采矿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并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调查。经审查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向海警核实相关问题、询问当事人、咨询海洋渔业专家、委托鉴定、勘查采砂船和采砂设备、调查采砂船权属,在查明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损害后果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4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同时,向海南省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告知函,该局回函称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

【诉讼过程】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前提下,张某晟指挥其自主经营的“万祥689”轮采挖海砂;购砂人章某不仅与抽砂船“船主”约定盗采海砂的收购事宜,还明确提供采砂地点、时间,承诺在执法部门抓获后“负责协调处理”;中间人徐某才帮助章某介绍抽砂船,并约定根据盗采收购的海砂量按比例提取介绍费;江某福、陈某汉受张某晟雇佣作为抽砂船的船长和主管,其应当知道其雇主的雇佣活动违反法律法规,仍然多次参与非法采砂,故该五人共同实施海洋环境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张某晟等五人生态资源侵权案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晟、章某、徐某才、江某福、陈某汉连带承担非法采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修复费用103.1万元;连带承担评估鉴定费10万元及公告费、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7月13日,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晟等五人非法采砂环境侵权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基本信息、询问笔录、公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17项证据,被告张某晟无异议,其他被告经传票传唤和公告送达未到庭,被法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交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均予确认,对起诉书关于本案五被告负连带责任和海洋生态修复价款的主张予以采纳,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给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但当前海洋行政执法的基本手段仅是行政处罚,未触及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的赔偿,明显不足以扼制此类违法行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的集采、运、销于一体的共同侵权案件,确认责任主体范围、落实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是本案的难点和关键。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共同侵权将在逃的盗采海砂的组织者(购砂人)、“船主”、获利分成的“中间人”等列为共同被告,使参与共同采砂的主体都受到了法律责任追究,实现“违法必制裁”;同时,通过追究非法开采海砂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损害必赔偿”,突出彰显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对海上非法采砂起到有效震慑、遏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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