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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06-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河南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权中发现: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潘某伙同丁某(已判刑)、邵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内创办胶囊厂,安装了两条空心胶囊生产线,并雇佣段某、马某等人(均已判刑),掺入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150元。经检验,被扣押空心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均严重超过相关标准,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该案件线索后,经过初步核实,认定潘某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空心胶囊并在多地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公共利益,遂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于2018年3月8日对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3月13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潘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办案效果: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宣判,依据2017年12月12日最高检发布的高检民[2017]11号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精神“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食药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判决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赔偿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六百元,赔偿款上缴国库。被告潘某表示服从判决,尽快履行。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这种惩罚性赔偿金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造成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该案是我省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4月4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与南乐县人民法院就该案联合举办了新闻发布会,中央、省、市10余家新闻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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