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河南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三门峡市两矿业公司分别于2007年、2008年取得在该市湖滨区、陕州区两处矿区开采铝土矿资格。但两矿业公司在开采铝土矿中均存在部分侵占河南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情况,在开采方式上存在违规开采行为,造成矿区内水土流失、矿山裸露,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对两个矿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予以通报。针对矿区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重叠问题,2017年8月,两矿业公司已退出湿地自然保护区。但对矿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未能充分履职,受损土地长期没有得到有效修复。2018年10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再次指出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境内铝土矿区遭生态破坏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18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指定郑州铁路检察分院办理。该院调查发现,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的整改工作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专项活动确立的整改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一是两矿区原与湿地保护区重叠部分,仍存在矿山山体裸露,山坡水土保持工作不到位可能导致滑坡进而阻塞河道等问题;二是湿地保护区以外部分受损土地生态修复仍未到位;三是对矿区内未来仍需开采的部分,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仍未编制到位等。四是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除这两个铝土矿区外,还有其他铝土矿区存在无序开采导致生态破坏的问题。 2019年3月26日、27日,郑州铁路检察分院先后向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一、根据黄河湿地生态破坏情况责成两矿业公司完善涉案两个矿区的生态修复方案,并督促公司严格落实。二、做好涉案两个矿区生态恢复的监督、验收工作,确保整改到位。三、对湖滨区、陕州区沿黄河铝土矿认真组织排查,对湖滨区、陕州区内的其他铝土矿开展核查,对存在的侵占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开采等问题,明确责任,及时整改,确保黄河沿岸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四、按照综合整治规划,确保新建矿山和持证矿山开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检察建议发出后,郑州铁路检察分院注重跟进监督,与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矿业公司就矿区治理标准、治理进度等问题进行反复协调沟通,期间邀请黄河水利委员会生态修复专家为矿山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出谋划策,帮助解决当地政府及企业的技术困难,达成治理共识。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逐级成立以市长、区长为组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恢复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分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方案、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切实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力度。两个矿业公司作为生态恢复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各区政府的要求,编制了经专业机构评审的综合整治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截止目前,湖滨区铝土矿区共投入资金2075.2万元进行生态修复,修复面积1292亩,复植各类树木作物25万余棵,播撒草籽7800公斤。陕州区铝土矿区共投入资金5000余万元,湿地保护区内治理面积1599.6亩,平整土地2342亩,覆土185.49万方,绿植各类树木12万余棵,飞播面积10000亩;湿地保护区外矿山生态整改6861.622亩,植绿各类树木19万余棵,撒播草籽3900公斤,覆土251.95万方,回填废弃矿坑2.2万方。本案的办理,促进了三门峡矿山治理、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受到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肯定。该厅组织中央等多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本案意义】 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除重点调查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外,还发现辖区内同类矿区生态修复不到位的损害公益情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同类问题,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注重在办案中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在督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建议并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制定合理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让绿色矿山建设继续助力当地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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