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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列:打造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能力建设新模式

时间:2021-01-22    点击: 次    来源:人民检察    作者:胡卫列 - 小 + 大

打造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能力建设新模式 

胡卫列


公益诉讼检察是一项新的检察职能,探索出一条符合职能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业务能力建设模式,不仅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推动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创新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针对贵州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状,指导贵州省检察院开展了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能力建设探索,初步形成了“培训+办案+研究”立体化精准培训新模式,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1“培训+办案+研究”新模式的内涵及辩证关系


(一)新模式的基本内涵


一是以“办案”为核心,实现学用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加强学习,根本目的是增强工作本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要做到干中学、学中干,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既把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又在实践中增长解决问题的新本领。办案是新模式的核心,新模式就是围绕服务办案展开的,并将其贯穿于全过程。首先,提高办案能力、提升办案质效既是培训和研究的目的,也是检验培训和研究成效的标准;其次,培训和研究必须以办案需求为导向,从培训需求调研到研究主题的设置,从课程安排实施到确定研究内容,从教学效果评估到研究成果评价,都必须紧紧围绕办案展开。更重要的是,不同以往,新模式强调办案本身就是培训、就是研究,把指导办案和业务咨询纳入培训的体系中。


二是开展精准培训,深化业务能力提升。新模式强调培训的精准性,有多方面内涵:其一,培训内容应体现贵州公益诉讼检察的特点,紧紧围绕当地办案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传统村落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等特色工作;其二,针对不同对象、不同课程,设置不同的培训形式,包括岗位练兵、脱产培训(面授和远程视频相结合)、现场答疑、办案指导,等等。


三是以“调查研究”促进深入思考,推动成果转化运用。课程课件既是培训的主要内容,又是研究的主要成果。充分发挥课题制、专题制、年会制等对典型案例、基础理论、法律适用、工作机制等方面研究的引领作用,适时发布一批研究成果,并加强与办案、培训部门合作,将研究成果充分融入培训教材和课程中,有效转化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证据收集指引、事实认定指引、法律适用指引。


四是强化“培训基地”平台建设,以专门机构独立运行为支撑,推动深度融合。将培训、办案、研究因素整合到国家检察官学院贵州分院,进行平台化运作,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检察培训教育实践基地,设置独立办公室,将其作为课题申报、观点交锋、经验分享、成果展示等重要载体,不断统筹和融合培训、办案、研究,促进培训更精准、办案更精确、研究更精细。


(二)新模式的目标任务


一是研发一批规范课程。一方面,坚持培训课程从办案中来,到办案中去。将课程内容分解为三大板块:理论与实践、“4+1”办案实务和新领域探索,突出贵州在公益保护检察专项、跨区域检察协作、落实生态司法修复理念、一体化建设等方面的最新成果,紧扣实务问题的解决、经验做法的分享及制度的建构来打造;另一方面,在课程设计研发和评选推荐上严格把关,引入训前现场授课展示机制,再根据现场多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打磨,最后借助专家“外脑”,形成规范的课程课件。


二是产生一批调研成果。围绕热点公益保护问题进行案件筛选归类,开展类案分析、调研。针对公益保护监管漏洞及制度缺失等提出对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经过严格筛查、评选后,纳入培训课程、培训专题研讨内容,进行学员讨论、教师点评;最后多层次、全方位打磨,形成调研成果,用于行业领域专题培训、党委政府决策参考、人大立法参考等。


三是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和作用,对全省在办或待办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挑选一批重点案件进行分级指导、分级培育。实时将案件培育、办理情况推送给培训教育实践基地课题研究人员,邀请其全程参与指导,按照典型案例标准打造,办案、研究同步推进,边办理案件、边培育典型、边形成教学案例。


四是推广一批办案经验。办案经验是检察实务工作整个发展过程的集中展现,所面对的困难和问题往往具有普遍性,对后续的办案工作具有直观的示范引领作用,容易被学员接受并在实务中运用。其往往又与典型案例相伴相生,不同的是典型案例侧重案件本身,办案经验侧重办案工作,在采集、打磨、形成课件上与典型案例的开发和形成有相似相通之处,在此不再累述。


五是培养一批骨干人才。由各市级检察院推荐一批办案数量较多、办案效果较好,或在相关公益诉讼检察领域有专业特长的办案人员,结合岗位练兵以及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的情况,由省级检察院政治部、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部门对各地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优先选拔一批办案骨干,作为教育实践基地特聘研究人员。


(三)新模式的特点


第一,打破业务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各环节之间的界限,促进相互融合,实现“培训+办案+研究”的辩证统一。培训的本质是学习,学习的目的是理论见之于实践,这是学、用在静态中的辩证统一。但发展的观念决定了这并不是终点,需要再对实践进行调查总结、研究提炼,形成新的理论并用于新一轮的培训,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教、学、用、研的螺旋式上升结构,这才是学、用在动态中的辩证统一,也是“培训+办案+研究”的辩证关系。更进一步说,不光培训、办案和研究这三个环节之间没有截然的界限,不同的培训形式之间也不必人为地划出鸿沟。总之,可以而且应当将业务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各种手段、环节综合起来一并谋划,这样一来,思路就会大大打开,方式途径就会大大丰富,效果也一定会大大提高。


第二,打破业务和培训以及条块分割的壁垒,实现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新模式突出的特点是多个职能主体的共同参与、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四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上下融合。从线索研判、培训需求到业务指导、导师制等,四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各司其职,上下贯通。上级检察院不仅加强了对下指导,增强了公益诉讼检察的一体化办案效果,也随时获得基层检察院的第一手信息,有助于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二是政工部门、业务部门、研究部门和培训机构横向融合。在贵州省检察院,分管业务工作和政工工作的两位院领导共同牵头,相关各部门共同参与,打破了培训、业务与调研“两张皮”的老问题,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承担落实新模式的相应职责,在协同推动新模式的创新发展中,促进各自职能工作的创新发展。三是“点、线、面”相结合。在贵州公益诉讼检察条线全面开展之外,为更深入地观察、评估新模式的工作效果,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及其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检察院,进行一些具体工作措施的探索,贵州省检察院政治部及培训教育实践基地还进一步将新模式的相关成果应用于其他条线和其他教学培训活动中。四是政治与业务的高度融合。在课程设置方面,新模式中没有单独的政治课,也没有纯粹的业务课,而是二者高度融合的课程。在实操办案评估方面,新模式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达到统一。


第三,尊重学员的主体地位,注重个性化培养。一是强化教学的互动性,增强学员的参与度,引入“月见庭审”,论辩式、案例互动式教学等,直观呈现控辩审争议焦点,提高培训现场感和真实性。二是为重点培养对象配备指导老师,实行一对一个性化培养和指导。三是将“五个一”的工作目标与业务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通过个人申报、组织评审、集体交流、奖励激励以及担任、兼任教师等多种形式,让学员们在参与和推进新模式实践中提升个人获得感,从而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完成新模式工作任务,实现良性循环。


2“培训+办案+研究”新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根据


(一)契合成人学习特点


成人学习的显著特点是自主性、目的性、参与性强,个人经验对学习活动影响很大。成人学习应采取协作式策略、深度学习策略、实践学习策略。因此,成人培训不能采取单一模式,而应采取符合成人学习特点的多种形式融合的模式。“培训+办案+研究”这一模式符合检察在职培训的特点。理由如下:绝大多数检察教育培训的对象,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较为深厚的法律素养。与此同时,其在面对新的法律知识、新的法律热点问题以及新的案件类型时具有较强的兴趣和学习能力,特别是信息搜索获取能力。在受教育培训之前,其就已经对相关内容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即便是刚进入检察院工作的同志,也会通过学习法学理论专家、公益诉讼办案专家的解读,收集类型案例进行比较等获得初步的法学理论认知以及间接的办案经验。而教育培训的过程更多地转化为对某一领域、某一法律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实务分享,变成了学员对自身认知及办案经验的交流和印证。


(二)符合行动学习规律


行动学习法又称“干中学”,即通过行动来学习。“培训+办案+研究”这一新模式是行动学习法的加强版。传统教育培训一直基于“教与学”的关系来建构授课教师与培训学员之间的关系,这在较为纯粹的新知识、新理论、新经验的讲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借此形成的“满堂灌”,也备受诟病。随后,检察教育培训在“教与学”关系中加入了“用”的因素,结合岗位履职需求特别是办案需要,开展以素能胜任力为主的培训,引发了新一轮关于培训计划生成、类型设置、师资配备、授课形式等方面的探索和尝试。然而,这在本质上还是把学员当作一个接收体,学员的主动性依然没有被全面激发。因此,在“教、学、用”中加入“研”成为创新培训的大趋势,成为检察教育培训的发展前沿。


(三)适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形势


公益诉讼检察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新业务,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覆盖工、农、林、牧、渔等,其专业性、技术性强,而且因为职能涉及立案、调查、起诉,跨越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定程度上导致公益诉讼检察整体工作呈现条块化、碎片化状态。这对办案人员检察业务能力要求格外全面。加之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探索走在理论研究的前面,加剧了整体工作的碎片化,集成化、理论性、科学化不够。这些因素决定了公益诉讼检察教育培训不能单纯立足办案来提升素能胜任力,必须加入“研究”因子,通过培训、办案、研究三者的不断融合,在理论与实务双提升的同时,升级提升履职能力。


(四)符合实践—理论—实践的认知规律


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发现规律,上升为理论,又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再接受实践的检验,发展完善理论,如此周而复始。这就是人类的认知规律。“培训+办案+研究”这一模式正是该规律的体现。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贵州省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政策大环境优势和先发优势,探索创造了许多可供借鉴、可供复制的经验做法,有大量素材可以挖掘。但事实却是,相关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司法办案经验的理论提炼、调查研究的成果转化,成为贵州公益诉讼检察创新发展“最后一公里”上亟须破解的制约因素,培训、办案、研究三者融合推进成为必由之路。


3“培训+办案+研究”新模式的实践与成效


“培训+办案+研究”培训模式于2019年4月启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丰富。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万峰湖专案,就是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调研时发现的线索,又把专案办理作为推进新模式探索与实践的抓手。在办案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办案总体思路方案和组织指挥,成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指挥的四级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一体化办案的专案组,召开办案现场推进会,调用基层检察院办案骨干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办案。对涉及贵州、云南、广西三省区五市县的60条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研判,以交办方式交地方检察机关办理47条,指定管辖1条,通过办案,拆除湖面非法养殖网箱共计535960平方米,清除湖面浮动设施836个,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培训方面,案件办理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办案检察官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培训基地两次,通过召开办案现场会议的方式,针对学员提出的万峰湖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跨省级行政区划、治理不同步、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并对专案的办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案组从贵州、云南、广西三地基层检察院调用了3名办案骨干直接参与专案办理,与厅里的业务骨干建立一对一的导师制度,3名被调用的业务骨干不仅在办案实务方面积累了经验,在理论造诣方面也得到了提升。在研究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组建“西南论检”课题研究小组,结合办案实践,对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大案指挥中心建设等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为公益诉讼检察大要案办理机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在机制建设方面,通过专案的办理,促成了涉案的贵州、云南、广西三省区五市县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推动了三省区立法机关针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立法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进程,探索了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最先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试点“培训+办案+研究”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能力建设新模式,随后指导贵州省检察院迅速将该模式的运用范围扩大到全省检察机关,并结合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发展趋势和需求,以办案为基础,依托基地平台化运作,实行“三步走一保障”,推动培训、办案、研究三者的深层融合和业务能力建设新模式的创新发展。


首先,征集评选打造规范课程。一是向全省征集一批公益诉讼检察课程,每个市(州)报送不少于2门课程名称及讲义提纲(可包含微课程),必须以问题为导向,解决办案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获选全国典型案例的,必须研发课程。二是完成初审,由省检察院对应业务检察部门、研究部门、国家检察官学院贵州分院联合对报送课程的政治立场、课程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定入选课程,并通知相关人员制作课件。三是聘请专家打造规范课程,对师资人才进行授课技巧、课件制作等专业培训,实现精品课程与精品教学的有机集合,并对征集的课程进行选拔、表彰。


其次,建立“培训+办案+研究”实践基地。一是依托国家检察官学院贵州分院挂牌成立培训教育实践基地。2020年7月17日,培训教育实践基地正式挂牌成立,下设独立办公室,由分管检察长任主任,业务部门、研究部门及学院负责人任副主任,特聘法学教授、行政执法业务专家、检察业务骨干等57人作为研究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联络、协调、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研究人员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二是采取一对一导师制,实时将案件培育、办理情况推送给培训教育实践基地课题研究人员,邀请其全程参与指导。聘请相对固定的基地研究人员,由省检察院政治部、公益诉讼检察部在检察系统内选拔一批办案骨干,作为基地特聘研究人员,同时根据职业特点和业务需要,向高校法学院、律师协会、法院等相关部门去函,商请学界专家、业界精英等担任基地特聘研究人员,做到内外兼顾。三是出台培训教育实践基地工作方案,规范培训教育实践基地运行。比如,在2020年5月贵州省检察院立案办理的遵义刀靶水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中,依托基地的人才资源,培训、办案、研究一体推进,三级检察院同步参与。在该案案结事了时,同步形成《刀靶水红色资源保护案例课程》,现已纳入国家检察官学院贵州分院的教育培训内容,作为“现量”同步打造成培训课程。


再次,推动成果转化及素能提升。一是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贵州经验,深入总结贵州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基地平台的作用,形成富有特色、亮点的办案经验、做法、模式。二是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办案指引,立足贵州办案实际,加大对典型案例、基础理论、法律适用、工作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发挥引领作用。三是推动成果转化为决策参考,通过办案收集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盲点、痛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某类制度的全国性立法、地方性立法提供建议。


最后,加强人、才、物的保障和供给。一是制定培训教育实践基地检察教师培养计划,及时发现新涌现、有潜力的优秀检察人才,开展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培养锻炼,不断培养和输送新的检察教师、研究人员。二是研究制定培训教育实践基地设备、课程经费保障制度,将课程研究纳入课题制、专题制、年会制等,提供研发资助。对于形成成果、转化成果具有较大贡献的,予以配套奖励。


千古兴业,关键在人。“培训+办案+研究”检察业务能力建设新模式作为一项具有鲜明公益诉讼检察和贵州特色的新探索、新尝试,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拓展、完善、创新,为全国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能力建设走出新路,为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提供新动能。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本文作者还有:杜树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汤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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