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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9-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山西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某公司向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申请用地。2004年5月,市人民政府批复将22015平方米国有土地出让给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使用。2004年5月15日,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和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180元,总额为3962700元;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日起,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另外,在申请用地前的2003年2月11日,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为某公司审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2月14日,某公司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462700元。

案件办理过程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4日向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国土局虽作出欠缴出让金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但截至该案起诉前,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462700元及其滞纳金仍未收回,国家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18年9月5日,经阳泉市检察院批准,城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不依法履行收缴某公司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滞纳金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继续履行催收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滞纳金的法定职责。2019年6月10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311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怠于履行征收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职责的行为违法;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应继续履行征收天陆达药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法定职责。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土地行政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依赖“行政自制”,比如土地督察。这种监督和制约机制主要通过内部行政法规则进行,难免存在弊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战略构想,旨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外部机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能够形成检察和审判“合力”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局面,进而倒逼土地行政部门法治建设的提速。该案是阳泉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提起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6月10日,该案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追回11家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2232万余元,督促相关部门拆除涉案国有土地周边21处非法出租房屋、整治院内17家出租门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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