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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怡梦:如何提升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众参与度

时间:2022-08-25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马怡梦 - 小 + 大

  检察公益诉讼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为破解“公地悲剧”这一世界难题贡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方案。推进公众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诉前、诉中、诉后等阶段,有助于开拓公益保护新路径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治理、社会治理、公益保护的功能,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举措,更是司法制度改革贯彻社会治理理论的突出体现。实践中,鉴于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如何强化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众参与仍需不断探索。

  一、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一是公众参与的环境有待优化。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须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实践来看,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多,这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较低,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大环境亟待优化。

  二是公众参与的实效有待提升。相比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于某方面的公共利益感受更直接、更深切,其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发现线索、收集证据、技术鉴定等都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囿于机制保障不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深度有限,优势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实质效能也有待提升。

  三是公众参与的渠道有待拓展。公众如何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哪些渠道最为便捷?当前,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答案。从实践看,有的公民因为热心公益、关注公益,以公益诉讼观察员的身份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有的公民是人民监督员或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受邀参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通过座谈、走访等进行监督,提出个人意见;有的公民是案件相关人员,从当事人的视角直接提出诉求,等等。但总的来看,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渠道比较狭窄,被动参与居多、主动参与有限。

  二、强化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众参与

  一是努力营造公益大保护氛围,凝聚公众参与的共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理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借助“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小视频、漫画、H5等新媒体产品广泛宣传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高传播力、影响力,吸引公众参与公益保护;可以开展线下主题宣传活动,现场接受群众咨询,有效展示公益诉讼检察成效;也可以加强与公众联络,及时反馈及时沟通,特别情况下还可以进行表彰奖励,以此提高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获得感和价值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依法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范围,这既是强化公众监督的有力举措,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是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有助于实现“天下人管天下事”的效果。

  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全面及时了解公众诉求。公益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各类治理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例,相关单位可以联合创设“百姓河长”,如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等各类群体中吸纳一批有能力的人担任“代表河长”“委员河长”等,尽可能让更多的人参与河道整治、水体治理。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打造专家辅助人和志愿观察员等“智库”,强化公众参与,把公益诉讼检察的“我管”效能转化成多元主体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还要努力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推动完善公众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机制。

  三是探索公众参与的科技进路和参与新模式。日前,最高检正式启动了针对公益诉讼志愿者的“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量和成效,弥补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除了举报公益线索,公益诉讼志愿者还可以通过平台在线参与检察机关专业咨询、公开听证,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在用好用足这个平台的基础上,各地检察机关也可以在各自的微信公众号、网站上开辟“公益举报”专栏或设置“检察服务e站”等通道,便于公众有效地提供线索。对于线索质量高、信息较全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通过线上对公众予以奖励。线索跟进查处后,还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邀请举报线索的公众持续监督,促进有效整改。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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