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论文 > 文章 当前位置: 公益诉讼论文 > 文章

匡凌:评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是监测数据还是老百姓的嗅觉

时间:2022-05-0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匡凌 - 小 + 大

来西藏工作快一个月了,除了适应生活环境就是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西藏的夜很长,也给了我更多思考的时间。

五年来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除了不断带来的挑战,还让我随时都像打鸡血一样保持敏感的工作热情。昨天,我在朋友圈发现一个空气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公益诉讼线索。按照之前的习惯,转给了该线索辖区负责公益诉讼工作的原同事。对这个线索,他有关注并到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情况,但是,怎么办案?他却犯了难!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该线索涉及的企业排污指标都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造成了空气污染成为一个难以证明的事实。他认为,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要证明损害社会公益,必须要证明生态环境已经被损害,也就是说,要有证据证明企业属于超标排放,违反了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是否造成空气污染很难证明,因为有毒有害气体只要排放到空气中,一段时间之内就被自然净化。从以往办案的经验来看,对这样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会要求企业在相关设备上安装净化设施并记录废气排放到空气中的参数,并以这些数据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现在的情况是,行政机关通过调取该企业废气排放数据,均符合国家标准,在没有废气超标的数据作为支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既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行政监管。

对于这种情况,检察公益诉讼能够介入吗?

我个人认为,像这种情况,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及时介入。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的确,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监督的对象大多是“已造成公益损害”。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仅法定领域从传统“4+1”变成了现在的“4+5”,监督对象也从“已造成公益损害”拓展到“损害还没发生但存在损害公益重大风险的”,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重大事故隐患”。这是一种明确的办案指向,检察公益诉讼既要管已经发生的公益损害,更要注重办理预防性的公益损害!要以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源头治理。

检察公益诉讼能不能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这是一个横亘在当前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心中的疑问。当对一个制度执行存在疑惑时,让我们回到制度发起的源头来看一下,说不定就会看得更清楚,才能知道要怎么去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关于《决定》的说明时强调,“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从习近平总书记以上说明中可知,“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就是指预防性公益诉讼内容。

回到这个空气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公益诉讼线索中来,周边的居民被企业排放废气影响正常生活,找相关部门无结果,还采取很多过激措施影响社会秩序。且不说相关部门有失职之嫌,公益诉讼部门如果仅仅因为行政机关答复排放未超标就不主动介入,是不是陷入了只看监测数据而忽视老百姓感受的陷阱之中,老百姓的嗅觉被“伤害”,不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最直观的反映,还需要什么监测数据来证实呢?

当企业排放的废气已经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相关行政机关熟视无睹、不作为不履职,不正是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发挥作用的时候吗?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发展,都是因为检察机关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制高点,办的案件都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因此,才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就放弃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放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就会没有发展的沃土、丧失生命力。

所以,在这个线索还没有找到违法性要件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及时介入是第一选择,检察公益诉讼要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这才是公益诉讼工作的常态!



上一篇:李培军:立体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优势

下一篇: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个案的思考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