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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军:立体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优势

时间:2022-05-05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培军 - 小 + 大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由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了大量的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探索,如何立体、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优势,充分发掘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巨大潜力,推动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走得更深更远?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几点思考。

  一、受案线索来源多样的优势及运用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线索渠道更加多样。2020年1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包括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在内的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部门或办案组打破业务部门分类限制,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常态履职,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也更加广泛。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增设举报信箱,建立线索移送机制,都极大拓宽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来源。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关系背后,往往伴随着侵犯未成年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法律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笔者所在的恩施州检察机关立足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案多查”,办理了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以及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多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巴东县检察院与教育部门形成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督促教职员工及时移送学生群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线索,极大拓宽了检察机关办案线索来源。

  二、诉讼领域更加广泛的优势及运用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条件为“涉及公共利益”。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相较于一般公益诉讼领域“列举+等外”探索式的规定,有着更加开放、广泛的适用范围。最高检近期发布的5件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指导、引领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和规范判断。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和希望,这本身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对于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把握,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特殊、优先保护理念,通过办案消除对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侵害和风险隐患。恩施州检察机关发现辖区某县教育部门对学校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存在监管漏洞,及时部署开展未检检察官与州域内山区中小学学生“同吃一餐饭”的活动,广泛收集公益诉讼线索。在办理一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发现涉案游泳场所存在救生员未持证上岗、救生员上班时间擅自脱岗等严重安全管理漏洞,造成在该处游泳的一名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发现相关主管部门对游泳场所安全监管不严的问题,主动开展“守护未成年人安心畅游”活动,立办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

  三、“六大保护”更加全面的优势及运用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六大保护”配合有力。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需要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协同配合,方能实现“1+5>6”“1+5=‘实’”的效果。检察机关统筹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能动履职,高效、顺畅协调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推进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优势明显。恩施州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宾馆为性侵未成年人多发地,便集中开展宾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专项办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诉前紧密磋商,督促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治理,同时对该地性侵未成年人多发情况向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协同政法委、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和组织聚焦问题,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多个层面开展诉源、溯源治理,共商对策,助推《恩施州防范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十项机制”》落地。由此可见,在未成年人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能充分实现“六大保护”同向发力,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和治理也是多维度、全方位的。

  四、救济方式更加多元的优势及运用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救济方式更加多元。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锻造了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检察队伍,探索了一系列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成长需求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较为完整有序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干预、生活安置、家庭教育指导等多元救助体系,在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采取更加多元的救济方式,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其中,宣恩县检察院在辍控保学公益诉讼线索调查过程中,通过恩施州检察院和团州委共建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辍学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通过检察院与民政等部门形成《宣恩县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方法(试行)》,对辍学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进7名学生顺利返校。上述司法实践充分说明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领域,对涉未公共利益的救助方式更加多元、全面。

  (作者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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