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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消协如何当好公益诉讼人浅谈

时间:2021-11-0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    作者:王琳 - 小 +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于2013年进行了重大修改,首次明确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消保法》首次赋予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能,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真正扩大消费维权实效。 
 
一、消协公益诉讼内涵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特定的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消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性职责中第(七)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明确肯定了消协可直接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正式成为一种明文规定的消费维权手段,此后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将趋向积极化、明朗化、常态化。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不再是理论上的维权形式,将切实成为落地执行的维权新手段。

二、消协公益诉讼背景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已经有了极大提高。当前在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社会领域的矛盾冲突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一些侵权行为呈现出受害者众多、侵害时间持久、受害范围广泛等特点,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种类型案件大量涌现,公益诉讼这一新兴概念也悄然进入大众视野。

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遭遇侵权后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主要原因就是维权成本太高,比如餐饮行业“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虽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很少有消费者为此投入时间精力去维权。因此,在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等,公益诉讼这一维权途径就显得十分必要。早在2011年12月11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保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方便为消费者“出头”。“群体性消费事件”呼唤公益诉讼,而此次新《消保法》出台后明确了消协的公益诉讼职能,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充分发挥其职能的应有题意。

201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亿零四百多万元。最高法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013版《消保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写进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而随后配套司法解释、相关保障性规定的制定出台更让人期待,如何能“既蒸馒头又蒸气”将是消协公益诉讼的重大研究课题。

三、一般公益诉讼模式

目前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正处于体系化构建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正式确立,已写入民诉法、行诉法。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案件已经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一般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原告资格由“直接利害关系”向“间接利害关系”认定标准转变。在传统诉讼模式下,原告一般须与诉讼标的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日益完善,法院逐步放宽了原告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原告资格定位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较为宽松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提供了前提,这样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二)诉讼利益由“原告私人权益”向“公共利益、私人权益兼顾”转化。在传统诉讼模式中,诉讼利益一般要求涉及到原告的私人权益。目前这一标准已逐步放宽为由保障私人权益向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兼顾转化。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案件时,既要注重保护原告的私人权益,同时也关注原告提起的诉讼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诉讼类型由“主观诉讼”向“主观诉讼、客观诉讼结合”发展。在传统诉讼模式下,诉讼是以保障个人主观权益为目的主观诉讼。而公益诉讼是一种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相结合的新型诉讼模式,借助公益诉讼这一创新诉讼类型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2013版《消保法》正式实施后,各地消协积极试水公益诉讼,广泛征集公益诉讼线索,在无专业模式可循的情况下先套用一般公益诉讼模式是既稳妥又有效的。消协要当好公益诉讼领头人,必须积极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模式、探索适合专业消费维权的诉讼流程,推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四、消协公益诉讼探讨

(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关于消协行使公益诉讼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都亟待明确。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不仅让消协的腰板真正硬起来,更是赋予了其责无旁贷的维权义务,急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细化公益诉讼流程,完善公益诉讼职能。

(二)注重公益诉讼实效

消费投诉的举证困难是一大难题,消协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如何更切实的保障维权实效将是关键问题。开辟维权绿色通道、举证责任倒置等都值得尝试,将举证任务更多的倾斜于问题产品生产经营方,合理弱化消费维权方的举证难度、降低举证成本,从整体环境上体现对消费维权方的关爱都能切实提高公益诉讼实效。消协的公益诉讼权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必须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诉讼实效。

(三)设立公益诉讼基金

可以尝试筹备设立公益诉讼维权基金账户,采取接受来自企业或个人赞助、捐款,也可由国家专门机构划拨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该基金专门用来声援从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各地方消协都可以通过筹集资金甚至获得赞助等形式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统一管理、公开支配、透明使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可以承担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激励消协包括个体消费者多提起公益诉讼,同时补偿在公益诉讼中先期垫付的各种诉讼成本。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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