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15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吴太轩 杨心雨 - 小 + 大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通过刑法进行规制,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或因业务需要而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对此知情但出于利益考虑而默许,由于犯罪行为并非用人单位直接实施,因此难以适用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规制。而行政机关往往由于涉案当事人多、证据难以调查等因素怠于查处此类行为。2017年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督促用人单位和行政部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契机。 2019年7月,某检察院在审查某房产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发现,房产公司对此事知情却并没有采取措施干涉、阻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义务。然而在该销售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房产公司却并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于是,该地检察院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向市场监管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对此,笔者认为,将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不仅能够弥补刑法规制的局限性,同时还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然而,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其受案范围的局限问题近两年颇具争议,主张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声音越来越强烈。为完善这一制度,并将其更好地适用于个人信息安全维护这一领域,特提出以下建议。 扩张解释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根据这一立法目的,不应当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理解为列举排斥型规定,法条中对案件范围列举后的“等”字应当视具体情况灵活把握。 首先,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等方式,直接对行政公益诉讼范围进行扩张解释,并且针对扩张领域内何种条件下才能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作出进一步说明。 其次,最高法、最高检还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案例的形式间接认可行政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及其他领域的合理适用。 充分利用诉前程序及时解决问题。在前述案例中,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放任业主信息泄露的房产中介公司,使该违法行为在进入行政公益诉讼审判程序之前就被及时遏制。未来如何更充分、高效地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有两个方面还可以再完善。 一方面,要规定启动程序前应充分论证,提高检察建议的科学性、民主性。比如,2018年5月,某地通信管理部门以“骚扰电话”定义不明为由不积极对该区推销电话扰民的情况进行查处。对于“骚扰电话”是否属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当地检察院邀请多位法学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并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后于2018年7月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 另一方面,要完善线索移送机制,提高检察建议落实效率。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线索移送规定已较完善,但在行政公益诉讼这个新生领域,相关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大规模、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往往是由检察机关在进行公诉审查时先掌握相关证据,而且这些证据大多由侦查机关取得,因此较为充分确凿。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进行查处时相应证据也必不可少,若检察机关能将其已掌握的证据直接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将提高其整改效率,同时也将提高检察建议的落实效率。 采取措施提高检察建议的实效性。首先,在制作检察建议书时,应确保所提建议具体可行。检察建议的内容对于行政机关的整改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建议如果不具体、不实际,行政机关很难据其进行整改,这会直接影响检察建议的实效。其次,检察院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后仍要回头查看,监督落实情况。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但是,要落实行政机关的履责情况,仅有其书面回复显然是不够的。如上文“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中,通信管理部门作出回复以后,检察院仍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骚扰电话治理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检验其成效。 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刻不容缓,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理应发挥应有作用。通过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完善配套机制和提高实效性,可以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在更广泛的领域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