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8月(经典案例版) 作者:刘辉 李茉 - 小 + 大
刘 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李 茉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摘 要: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如何体现修复优先的办案导向,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小天鹅案”2020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该案办理具有创新之处,承办检察官将恢复为主、治污更要复绿的环境司法导向,合理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其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路径对同类案件办理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 公益诉讼 修复责任 小天鹅案 全文 一、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胡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六次到位于湘阴县杨林寨乡的洞庭湖内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以下简称“小天鹅案”)。湖南省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后,将该案移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23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刑事被告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因此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6月15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天鹅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意见。胡某等人当庭通过省市县三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8年9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责令胡某等人共同赔偿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69472元;2.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共同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80000元;3.通过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6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胡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制定《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100亩管护3年,种植旱柳250株、种植水草100亩;印发宣传资料5000份。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继续督促湘阴县林业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增强候鸟保护措施。据横岭湖自然保护区青山岛管理站观测,2018年底,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天鹅种群数量明显增加。[1] “小天鹅案”2020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大的亮点是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了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并最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执行效果,对同类案件办理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二、修复优先理念的有益探索 生态环境的修复是指在人为的干预下,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组织和自调节能力来恢复、重建或改建受损生态系统,目的是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2]学理上,生态环境能否修复及修复程度,可分为可以三种情况:完全修复、无法完全修复、完全无法修复。在生态环境能够得到修复的情况下,责任人依法应当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在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下,区分可修复部分及不可修复部分;在完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费用。理想的状态是:责任人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直接进行修复,将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这种方式不仅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宗旨,也是实现环境损害救济最直接的方式。 民法典实施后,有关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权利主体类型更加丰富,环境公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更有针对性。包括两类主要的承担责任方式:一是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修复;二是服务功能等相关损失的赔偿。具体体现在民法典,以及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解释》)中。对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请求被告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生态保护修复优先的理念。 但“小天鹅案”在办理时,民法典尚在制订中。而且,一般认为,野生动物已被非法捕杀,不会再生,不存在恢复原状或修复责任承担的问题。因此,大多数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仅提起了生态资源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小天鹅案”的办理确有其创新之处,承办检察官将恢复为主、治污更要复绿的环境司法导向,合理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办理中。被非法猎杀的小天鹅并不能复生,但通过对其栖息地的环境修复和增强保护措施,可以间接增加小天鹅的种群数量。即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如果以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为视角,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被非法猎杀或捕捞,不仅仅是动物资源的损失,同时也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的损害。因此,修复责任的承担也就不必限定于动物资源本身,而可以因地制宜进行专业化修复,比如栖息地保护、救护和辅助生殖放归等。 “小天鹅案”中替代性修复措施具体为以下内容:对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慈场湖进行人工促进修复100亩,工程投资包括:(1)购买、种植旱柳250株,费用1万元;(2)购买、种植黑藻、苦草等水草,费用5万元;(3)管护3年费用15000元;(4)5年共印发宣传资料5000份,费用5000元。上述全部修复费用为人民币8万元,由胡某等人共同承担。此外,为保证修复工程的专业性和实际效果,根据诉讼请求,判决要求此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由第三方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实施,包括具体组织购买、种植、管护、监测和评估等。这样既保证了生态修复的专业性,也没有让国家掏腰包。 此类针对生态受损的实际情况,开展替代性环境修复,在近年的生态环境案件中已成为倡导性做法,比如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以及异地补植等。但在试点刚刚结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的初期,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数量较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明确制度规范的时期,“小天鹅案”在主张赔偿责任的同时,提出专业性、完整性的修复责任主张,确实难能可贵。尤其是本案的修复工程是由第三方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实施,保障了生态修复的效果,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避免了走过场,做无用功。 三、赔偿责任的标准尚待完善 修复责任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无论根据修订前后的《环境公益解释》《环境侵权解释》,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方式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都可以主张赔偿责任。从近年来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看,检察机关基本都主张了对生态资源损害的赔偿,但计算的标准还没有完全统一。 “小天鹅案”中胡某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两项内容:一是共同赔偿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69472元;二是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6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资源损失价值,包括标准和标准的科学性两个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小天鹅系鸟纲雁形目鸭科天鹅属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1996年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以下简称《8号通知》)和《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以下简称《72号通知》)的规定,天鹅所有种的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是人民币80元/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小天鹅的价值标准为人民币1336元/只(计算公式:80元/只×16.7=1336元/只)。“小天鹅案”中,检察机关主张,依法判令胡某等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69472元,其计算标准即采用了每只1336元的标准,所以总额为69472元(计算公式:1336元/只×52只=69472元)。 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12月15日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以下简称《价值评估方法》)生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7〕129号),原《8号通知》《72号通知》废止。《价值评估方法》所确定的小天鹅损害价值为每只1.5万元。但由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价值评估方法》生效前,且按此计算,数额巨大,行为人的赔偿能力难以满足,故仍按之前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该评估价值不能仅仅视为国家的财产性损失,其中含有生态价值因素的考量,比如国家一级、二级和“三有”野生动物计算标准不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其中即包含对物种濒危程度、生态作用、科研价值等因素的权衡。但有观点认为,《价值评估方法》对于珍贵、濒危生物保护是不足的,因此,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专家根据当前对马来穿山甲资源价值的了解,以及资源补偿实际可操作性,对马来穿山甲的资源价值进行了评估,直接经济价值+生态价值=1头穿山甲一生创造的资源价值为51万元。而根据《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的价值为4万元。最后综合考虑穿山甲目前极度濒危现状,检察机关采纳专家意见中可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查处标准,向资源破坏者按每只穿山甲8万元的标准追偿资源破坏补偿费。[3]因此,下一步所面临的问题,一是标准的统一;二是标准的科学性。 四、责任主张的前提是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近两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检察机关办理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大增。与此同时,受制于专业性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依然是判断公益受损和提出精准诉讼请求的瓶颈。对此,“小天鹅案”提供了可以参照的评估范本。 “小天鹅案”办理中,就本案生态环境评估问题,承办检察官于2017年8月1日赴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了咨询,该院推荐了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邓学建教授。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下,省市县三级院承办人六次赴湖南师范大学与邓学建教授进行沟通。2017年12月18日,邓学建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协审专家、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网络专家组专家)、王斌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教授)组成专家组,从小天鹅的物种情况、野生小天鹅的物种价值、猎杀小天鹅对环境造成了危害和小天鹅的保护四个方面,就本案行为人猎杀小天鹅的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出具了专家意见。根据《环境公益解释》,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专家意见认为:(1)物种概况。小天鹅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天鹅属的鸟类,洞庭湖区域越冬的小天鹅主要在西比利亚的北极圈东西两处繁殖。其中一支经新疆迁至俄罗斯西面北冰洋的格拉海南海岸线越冬;另一支经东北飞至俄罗斯东面北冰洋的拉普捷夫海南海岸线繁殖,第二年,它们又迁回到洞庭湖越冬。(2)野生小天鹅的物种价值。鸟类分子钟标定研究显示,天鹅形成于晚白垩纪的55.1225MYA,也就是起源于5500万年前。经过漫长的演化过程,形成了目前世界上的小天鹅种群。洞庭湖的小天鹅数量波动在800至3000只之间。在长期进化中,每只小天鹅都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的该种群的遗传多样性。与其他物种一样,其复杂的基因结构是世上独一无二的,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至目前为止,无法通过人工繁殖技术增加小天鹅数量。(3)猎杀小天鹅对环境造成了危害。小天鹅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生态位上,这包括它对其他动、植物的影响以及所处环境各要素的制约关系,通过长期的进化磨合,小天鹅与环境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人为造成小天鹅种群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着该系统的稳定性。目前研究得知,洞庭湖越冬的小天鹅对当地的水生植物起着控制和促进作用,它对特定深度水域的植物,特别是淤泥下0.5米处的植物数量起到决定性作用。除水生植物外,小天鹅捕食软体动物,特别是对洞庭湖的钉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另外,对外来物种克氏鳌虾的控制也起到了一定作用。总之,替代小天鹅来维持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的费用巨大,无法用数量来统计。(4)小天鹅的保护。洞庭湖至北冰洋都是小天鹅的家园。因此,小天鹅不仅仅属于洞庭湖和中国,它也是蒙古国和俄罗斯的资源,中国在保护本国的鸟类资源的同时,也担负着不损害他国鸟类资源的义务。由于小天鹅的珍贵稀有性,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鉴于其有限的数量和重要的生态地位,人们给予它较高的保护价值。1981年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签署了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协定中将小天鹅定为保护对象。中国与美国也将小天鹅定为候鸟保护物种。1988年我国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小天鹅定为国家二级陆生野生保护物种,直至2016年7月修订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仍然保持着小天鹅二级保护动物的地位。除此之外,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野生动物的濒危程度具有定性化的评估,2016年在中国脊椎动物红皮书中,再次评价并证实了小天鹅的濒危程度(NT)。 相对于大多数案件中表达较为笼统的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小天鹅案”的专家意见将动物个体与种群、种群与物种、动物与环境、遗传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以及世界范围内的保护状况,做了全方位的分析阐释。专家意见阐释了小天鹅不仅属于洞庭湖湿地,更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小天鹅被大批量猎杀,直接导致小天鹅种群数量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平衡。而洞庭湖湿地也是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候鸟主要迁徙通道中的重要停歇地。基于此,法律层面对于非法猎杀52只小天鹅与生态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有了科学基础,对于修复和赔偿的责任主张也有了依据。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提升办案质量的基础保障,“小天鹅案”堪称典范,可资借鉴。 此外,“小天鹅案”中,关于修复责任履行,还有一些问题没有涉及,例如对于长期性修复工程,修复费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修复效果的评估主体和程序等。比较而言,环境污染的修复可参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的“基线状态”予以评估,那么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的修复也应当确立相应的标准。而在结果性的标准出台之前,可通过完善程序性措施,比如规范修复方案的制定、修复资金的管理,经由程序保障效果的实现。 注释: [1]“小天鹅案”的“基本案情”引自《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2/t20200228_455360.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4月14日。 [2]参见盛连喜:《环境生态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 [3]参见张雪樵:《循法而行渐臻文明——对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解读》,《人民检察》2020年第8期。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8月(经典案例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