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广东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药品安全 假药 惩罚性赔偿预防性功能 【要旨】 利用网络监管的漏洞,制售假中成药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检察机关探索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对制售假药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 【基本案情】 2018年起,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并通过淘宝网销售。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行购买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伙同涂某兴(在逃,另案处理)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委托蒋某潜印刷外包装,雇请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制作成“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后对外销售。 【调查和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张某成等四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当事人非法制售假药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立案调查。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购买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淘宝网销售,还自行购买原材料加工成药品再通过淘宝网销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确认。对于涉案药品是否能认定为假药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指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在张某成非法进口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以及张某成非法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中鉴定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份。龙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时联系行政机关对涉案药品性质进行认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鉴定情况出具了证明文件,认定涉案四种药品为假药。 经履行公告程序,无相应机关或组织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龙岗区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提起诉讼,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违法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假中成药,并利用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漏洞对外销售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还使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受侵害的危险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人采取了更严厉的处罚标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向违法制售假药的经营者主张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还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有利于制止、预防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