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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 刘辉 贾哪: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2-05-27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莉 刘辉 贾哪 - 小 + 大

要点提读

  ◎防范和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办理涉境外物种案件,要充分考虑国际舆论影响,引导树立正面国家形象,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协力保护生物多样性。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难以进行直接修复,而且难以仅用金钱价值估量,检察机关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等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增强办案实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检察职能,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办理了一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一些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就此,本文拟从法律政策和实务探索角度予以回应。

  一、案件范围的把握

  野生动物保护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归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

  实践中对案件范围的把握应遵循生态整体主义进路,既注重系统性,也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具体原则包括:一是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定位,以资源公共利益和生态公共利益保护为核心,以公益受损事实为基础,判断案件范围。二是注意把握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有限性、兜底性,重点关注严重侵害公益或者有侵害危险,且没有适格的主体、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或现有救济渠道失灵的情形。三是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的综合保护,除了野生动物本身外,还要综合考虑涉案野生动物救助、栖息地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等。

  在此基础上,把握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可考虑以下几点:

  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属于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保护的范围。对于其他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方式、工具,行为发生区域、时间,对生物资源、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进行具体分析后妥善办理。这也是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境外物种及其制品保护,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特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列入该公约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境后,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因走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造成生态资源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公益损害民事责任。

  防范和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办理涉境外物种案件,要充分考虑国际舆论影响,引导树立正面国家形象,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协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明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动物,例如大熊猫,不少是人工繁育。但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且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需要慎重介入。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公益损害的认定

  实践中,各地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受损公益”的认定存在一些分歧,导致评估鉴定目标不明确,对准确提出诉讼请求产生不利影响。有些地方由于把野生动物保护单纯理解为是对国家资源的保护,甚至还影响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利用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对公益的损害主要包括物种、栖息地和生态系统三个方面。具体而言:对于物种方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野生动物个体本身的灭失,使得动物资源量减少,种群数量下降。对于栖息地方面,栖息地的破坏会给物种的生息繁衍环境带来影响,进而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上的损失。对于生态系统方面,动物个体的灭失、栖息地的破坏,将不同程度地打破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影响生态环境的质量,降低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例如,在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天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专家组从小天鹅的物种情况、野生小天鹅的物种价值、猎杀小天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小天鹅保护四个方面,就该案行为人猎杀小天鹅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出具了专家意见,比较全面地体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公益损害的多种要素。

  三、生态损害金额的确定

  从近年来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看,检察机关基本上都主张了对生态资源损害的赔偿,可以理解为是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赔偿主张。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作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依据。就如何对野生动物资源价值进行认定评估,各地做法不一。根据个案情况不同,在具体办案中可以采取不同方式。

  一种方式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比如,原国家林业局、农业农村部分别于2017年、2019年出台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可以作为核算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依据。上述办法评估的价值不仅是野生动物本身的市场价值,而是综合考虑了生态、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价值。为解决执法、司法办案中涉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不明或价格争议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出台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鉴于该规则出台时间较早、效力位阶较低,在办案中可作为补充参考。涉及象牙和犀牛角的价值鉴定,可参考原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和2002年发布的《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

  另一种方式是由专家对野生动物的价值进行估算。对难以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或认为评估鉴定意见无法满足公益保护需要的,可以委托该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其出席庭审,就专业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

  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往往涉及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利用等多个环节,甚至形成黑色利益链条。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是否需要追究下游违法者的责任?如果追究,是追究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这些都是实践中经常面对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各环节违法行为的聚合,构成了整体违法链条,从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同环节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范畴。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仅要打击上游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还要惩治下游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可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各侵权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此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要考虑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民事公益诉讼是以保护生态公益为目的,因此有其特殊性。对于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而言,非法猎杀和非法收购、出售都足以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而不宜单纯从动物资源的财产损失角度来看,也不宜将两者视为原因力的结合。因此,承担连带责任较为妥当。最高检发布的“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属于此种情况。

  五、诉讼请求的考量

  检察机关办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应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惩戒的同时,积极引导、督促其进行生态修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难以进行直接修复,而且难以仅用金钱价值估量,检察机关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等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增强办案实效。

  前面提到的“小天鹅案”,2020年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该案办理的最大亮点是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了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被非法猎杀的小天鹅并不能复生,但通过对其栖息地的环境修复和完善保护措施,可以间接增加小天鹅的种群数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并最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执行效果,对同类案件办理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对于能否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按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主要适用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办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受损生态,不宜将赔礼道歉作为唯一的诉讼请求。确对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降低社会大众满足感的,可以选择赔礼道歉作为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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