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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景辉:积极稳妥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路径

时间:2022-05-12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邱景辉 - 小 + 大

  要点提读

  ◎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以特定群体作为公益保护对象,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全域”“跨域”新领域。在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单行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之前,残疾人权益保障暂列公益诉讼“等”外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有必要以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领域公益诉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发挥盲人医疗按摩作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典范的引领作用,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检察实践中更加注重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残疾人权益保护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经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议批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作出同样工作安排和承诺。

  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关于“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等部署要求,立足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监督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团结社会各界力量扶残助残,努力保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不让残疾人掉队。

  与未成年人保护相似,残疾人权益保障也是以特定群体作为公益保护对象,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全域”“跨域”新领域。在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单行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之前,残疾人权益保障暂列公益诉讼“等”外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检《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公益保护同时涉及法定领域和新领域的,原则上作为法定领域案件立案办理”。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拓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这是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并争取纳入法定领域的有效路径和方式。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特别加强对涉及残疾人的医疗废物处置和光污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公益保护的同时,还可以依托以下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新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依法保护用于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的国有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跟进监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所查出问题中涉及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的财政资金监管问题;可以依靠残联组织、协会或者残疾人及其亲友、公益志愿者,发现并纠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等相关财政资金的监管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严厉惩戒向残疾人“租借”残疾证、弄虚作假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违法企业;依托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开展残疾人经费保障领域公益诉讼,努力让国家的关爱落到实处。

  二、依法加强未成年残疾人保护。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残疾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比如,对未成年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在严厉打击拐卖、虐待、家暴未成年残疾人以及组织残疾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的司法救助;推动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严格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探索开展残疾预防检察公益诉讼,预防和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儿童发育障碍致残等问题,重点关注新生儿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及0岁至6岁儿童残疾筛查,推动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又如,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动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重点推动解决孤独症儿童入学难、康复训练医疗保障不规范等问题;加强对残疾学生辅助器具、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设施产品质量安全的公益保护。

  三、依法加强残疾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的权益保障。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以贯彻执行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于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票价优惠的规定为切入点,结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保障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协同退役军人事务、交通、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合力推动落实残疾军人残疾评鉴、退役安置、收治休养、待遇保障及其子女入学等方面优待政策。依据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害被授予英雄称号的残疾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名誉、荣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四、依法办理残疾人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重点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残疾人的生命健康。同时,对交通运输、工程施工、高空作业、机械加工、特种设备等容易发生责任事故致人伤残的安全生产领域,加强预防性公益诉讼,努力减少交通肇事和工伤致残。

  五、依法保护残疾人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授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第一位主体。针对官方网站在发放各类残疾人补贴补助以及有关残疾人保险、医疗、住房、福利、救助、优待、优惠等公示信息中,未进行信息技术处理直接公开残疾人敏感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严防残疾人个人信息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消费欺诈、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

  六、依法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杭州、深圳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的授权,对破坏无障碍设施、妨碍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等损害无障碍环境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支持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总结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肢体、视力、听力、智力、精神残障人士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依据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检察机关可以协同住建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推动建筑工程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2022年5月5日生效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及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著作权法关于“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与信息、服务无障碍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协作,助力丰富我国阅读障碍者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加深海外华人阅读障碍者与国内的联系,推动我国优秀作品海外传播,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展现我国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充分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2022年5月15日的全国助残日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为主题,充分体现就业对于残疾人保障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检察机关有必要监督保障《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契机,及时发现并纠正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改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无障碍环境,共同推动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政策,包括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的扶持奖励政策,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支持政策,残疾人就业税费减免政策等落地落实。特别是,以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领域公益诉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发挥盲人医疗按摩作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典范的引领作用,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的重大改革举措,旨在通过监督保障相关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法律措施之间的耦合协同,激活“睡眠”的法律条款,弥补“九龙治水”的衔接疏漏,以能动司法推动解决立法供给相对不足或者滞后的治理难题,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完成改革任务形成闭环。残疾人权益有必要作为专门领域加强综合保护、系统治理。依托法定领域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新领域的路径和方式,是依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要把新类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梳理出来,为立法提供坚实的实践依据”。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立法并在其中单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有望走出关键一步。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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