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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0-03-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广东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病死猪肉 从业禁止令

  【要 旨】 

  对于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宣告从业禁止令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72月至20185月,蓝某明等8人从养猪场收购病死猪,屠宰加工后进行销售,这些病死猪肉经过几个环节的转卖,最终经由早餐店、快餐店、大排档等销售给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案涉猪肉经检测含有猪疾病病毒及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诉前程序】 

  201885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就蓝某明等八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蓝某明等人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斗门区检察院在对蓝某明等8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承担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并承担对扣缴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同时要求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812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蓝某明等八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支付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四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为实现标本兼治,针对本案的源头是养殖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该院在庭审后向斗门区畜牧兽医局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统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完善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近年来,病死猪头流入市场问题突出,特别在非洲猪瘟疫情期间,引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热点,主动开展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让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并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职业。同时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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