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其他典型案例 > 广东 > 文章 当前位置: 广东 > 文章

餐饮配送企业加工销售含瘦肉精肉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0-03-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广东检察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一体化办案

【要旨】 

餐饮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大型配餐服务者应确保配餐服务各环节安全。检察机关在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不作为犯罪的同时,依法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履职,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受损公益,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广州顺某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客公司)在黄埔经营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开展餐饮配送,日均供餐上万份。2018年3月18日,该公司采购了400斤猪手粒,其中160斤加工后销售。3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测涉案猪手粒莱克多巴胺含量为1.63μ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诉前程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意识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一是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着重侦查入货渠道、采购价格等关键细节。二是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涉案单位、冻品上家及上上家供货链条。三是依法调取供餐合同等证据,进一步证实涉案猪手粒实际销售并产生了损害的重大危险。四是调取行政执法材料,补充查明责任人未履行审核义务。

黄埔区检察院针对涉案冻品市场以及集体用餐配送监管盲点,依法向区食药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区食药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顺某客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区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等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对顺某客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顺某客公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人民2万元。判决被告单位支付不合格猪手粒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配餐服务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环节的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导致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制品经加工流入消费环节的,应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应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虽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食用含有瘦肉精的不合格肉制品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餐饮服务者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餐饮服务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采购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才能谋求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