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天津检察 - 小 + 大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某民营企业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厂区内挖掘渗坑倾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并私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损害。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估,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110余万元。 磋商程序: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分院按照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与环保部门、法院对接,依法监督环保部门与该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并针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和处理建议。2019年7月,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依据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损土壤进行修复,并缴纳先期生态环境赔偿费用47.5万元。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1月以来,受疫情影响,该企业暂时停产。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该公司复工复产意愿强烈,但因疫情停产带来了很大资金压力,若不缓交赔偿金,将无力复工。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考虑到该企业已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且案涉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主动与法院、环保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引导暂缓司法确认程序。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法院、环保部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暂缓司法确认程序、缓交剩余赔偿金,支持该企业恢复生产、渡过经营难关。此后,该企业立即组织复工复产,并表示在疫情过后及时履行剩余赔偿责任,今后将依法经营,坚决不触碰生态环境的“高压线”。 案件效果:该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促进相关部门协同履职,督促案涉企业与环保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切实做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门员”;另一方面,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影响问题和企业现实生产状况,依法引导相关部门暂缓赔偿程序,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引导员”,有效实现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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