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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水收费标准不一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否解决?

时间:2022-07-2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蒋安杰 - 小 + 大

王守安认为,由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行政机关统一收费标准的做法暂不可行,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开展监督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已经明确将船舶污水收集处理服务费纳入市场调节范畴,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出台的其他规定也仅仅提出鼓励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并未将此项费用纳入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实施价格干预,因此,不能要求其就船舶污水收集处理服务费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检察机关就此事项提出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不足。

但是,船舶污水收集处理服务费用标准不一,导致船舶选择性收集、交付污染物,不可避免地影响实行免费接收或收费较低地区的积极性,制约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的全面系统提升。虽然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但王守安认为,检察机关仍然可以能动履职、有所作为。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船舶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是国家鼓励、引导的发展方向,在还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由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承担此部分成本尚不可行,必须要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沿江检察机关可以在最高检的统一指挥下,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适当方式,促进沿江各地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现全流域免费接收。

“这是个大问题,普遍性问题,不仅是湖北面临的问题。得将心比心,认真考虑如何人性化管理。如果简单地以排污多收费高的原则收费,不利于从根本上加强污染防治。”针对这一典型性问题,张军作了补充回答。他表示,最高检要就这一问题加强调研,在进一步摸清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促进从顶层设计上最终解决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问题,实现溯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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