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小 + 大
编者按:近日,青海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取得进展。有媒体报道,截至目前,所涉及的15户企业已全部退出,有关部门与4家企业达成先期赔付协议,损害赔偿资金到账2.68亿元。木里地区位于海西州天峻县和海北州刚察县境内,是黄河上游重要支流大通河的发源地,也是祁连山区域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地位极为重要。青海省副省长刘涛近日到木里矿区江仓2号井种草复绿实验地块和4号、5号井,聚乎更3号、9号井调研,实地查看植被恢复区补种补植补肥、种草复绿实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进展情况,强调要巩固现有成果,提升整治质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强调要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快磋商进程,尽早达成赔偿协议,依法依规实现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赔尽赔,推动综合整治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院发布公告称,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因造成木里生态环境损害,需承担3亿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此前,青海盐湖能源公司就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95亿元。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公告双方协议内容,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乙方(赔偿义务人):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年7月7 日 签订地点: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 甲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13号 乙方:中铁资源集团海西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桥南路39号景瑞新城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损害事实 自2013年乙方入驻木里矿区开采聚乎更八、九号井以来,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以下损害: (一)土壤破坏:开采活动共造成八号井230.0 hm2、九号井226.9 hm2的高山草甸土壤被完全损毁。 (二)冻土层破坏:开采活动造成八号井230.0 hm2、九号井226.9 hm2的冻土层破坏,破坏区域冻土层平均上限由基线水平的1.8~2.5m加深至5~6m。 (三)植被破坏:开采活动造成八号井230.0 hm2、九号井226.9 hm2的植被受损。 (四)产品供给功能损害:开采活动导致高寒草甸破坏,造成畜禽放牧活动受到影响,由此造成2013年-2020年八号井约4260.7头、九号井约4372.4头当量羊的畜禽产品损失。 (五)调节服务功能损害: 1.固碳释氧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八号井约5.73万t固碳功能和2.26万t释氧功能、九号井约5.70万t固碳功能和2.32万t释氧功能完全丧失。 2.水源涵养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八号井水源涵养减少量约为166.98万m3,九号井水源涵养减少量约为171.36万m3。 3.土壤保持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八号井约5.88万t、九号井约7.51万t土壤保持功能丧失。 (六)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破坏:开采活动损坏草甸景观结构的完整性、连续性及生态系统功能的统一性,景观异质性增强,整体景观破碎化程度加剧;煤矿开采区域原有的天然高寒草甸植物群落受到毁灭性损害,造成局地物种组成与多样性严重降低。 (二)相关证据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出具的《青海省海西州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出具的《青海省海西州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乙方矿业开采活动造成开采矿区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经双方磋商,乙方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亿元(大写:叁亿元整),赔偿金分2期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号(账号附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2亿元(大写:贰亿元整)。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金,并以未支付剩余赔偿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二)本协议签订后,木里矿区聚乎更八号、九号井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木里矿区聚乎更八号、九号井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 四、其他约定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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