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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亿!青海盐湖能源公司就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达成协议

时间:2022-01-2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 小 + 大

编者按: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公告。公告显示,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自2012年入驻木里矿区以来,违反国家规定开采煤炭。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鉴定评估,采矿行为以来,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青海省委省政府对木里矿区的生态环境统一进行修复治理,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需要赔偿1.95亿。
去年10月,盐湖股份发布公告,子公司盐湖能源收到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告知函,盐湖能源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盐湖能源于2012年成立,主要负责公司原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配套工程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矿建设、运营。盐湖能源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实施煤炭资源开采,系违法采矿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盐湖能源全面停止了矿区一切活动,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受青海省木里矿区某民营企业非法开采煤矿突发事件影响,2020年10月8日,海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公司的子公司盐湖能源下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将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专家组出具的木里矿区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结果,与聚乎更矿区3、4、7、8、9号井,江仓矿区1、2、3、4、5号井,哆嗦贡玛矿区等涉及的相关企业开展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工作。2020年10月30日,盐湖能源与海西州天峻县人民政府签订《木里矿区企业退出协议书》,盐湖能源同意按照青海省政府对木里矿区开采企业的工作要求,退出木里矿区,盐湖能源自行承担退出木里矿区所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并依据生态损害赔偿评估结果,承担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等。目前,盐湖能源已退出木里矿区,停止在木里矿区的一切经营、生产、销售行为,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2021年10月11日,盐湖能源收到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根据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相关工作及相关企业行为线索,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降低贵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产生的社会影响及法律影响,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可以及时将非法采矿产生非法所得及收入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

盐湖股份表示,根据《关于对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为降低盐湖能源涉嫌非法采矿产生的社会影响及法律影响,盐湖能源拟将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及时退缴至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测算,盐湖能源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3.57亿元。

对于另外一家公司的赔偿,公告所附协议较为简略,目前只能看出该公司也在木里矿区违反国家规定开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媒体曾报道,去年3月,海西州在西宁市柴达木宾馆召开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气会,省指导协调组主持会议。省生态环境厅、州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相关专家,北京德和衡律师事所律师,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班的工作人员,木里煤业、庆华公司、盐湖公司等14家企业的代表共计52人参加会议。其余12家企业是否与青海相关部门达成协议,尚不得而知。
从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到,木里矿区生态整治项目标段一招投标,多达27家企业投标,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所属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0亿元,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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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损害赔偿协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公告双方协议内容,公告期三十日。
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议
甲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13号 
负责人:邓永胜,局长 
乙方: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峻县新源镇团结佳苑12号楼4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鉴于: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乙方依法应当对采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且前期乙方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生态环境治理。现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对于木里矿区的生态环境统一进行修复治理的安排部署,乙方须承担相应的修复治理费用。
2、乙方违反国家规定开采煤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鉴定评估,自2012年乙方入驻木里矿区开始采矿行为以来,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以下损害:
(一) 土壤破坏:开采活动共造成457.9hm2的高山草甸土壤被完全损毁
(二)冻土层破坏:开采活动造成457.9hm2"冻土层破坏, 破坏区域冻土层平均上限由基线水平的1.8 -2.5m加深至5-6m. 
(三)植被破坏: 开采活动造成457.9 hm2植被受损
(四) 产品供给功能损害:开采活动导致高寒草甸破坏,造成畜禽放牧活动受到影响,由此造成2012年-2020年约9661.8头当量羊的畜禽产品损失
(五) 调节服务功能损害:
1.固碳释氧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约11.71 万t固碳功能和5.14万t释氧功能完全丧失。
2.水源涵养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水源涵养减少量约为378.67万立方米。
3.土壤保持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约9.46万t土壤保持功能丧失。
(六)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破坏:开采活动损坏草甸景观结构的完整性、连续性及生态系统功能的统一性,景观异质性增强,整体景观破碎化程度加剧;煤矿开采区域原有的天然高寒草甸植物群落受到毁灭性损害,造成局地物种组成与多样性严重降低。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95000000.00元(大写:玖仟伍佰万元整),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附后)。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附后)。
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时间足额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共计人民币19500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伍佰万元整)。
四、本协议签订后,木里矿区聚乎更七号井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木里矿区聚乎更七号井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就本协议第一、二、三条具体约定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三份,报海西州人民政府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图片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损害赔偿协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公告双方协议内容,公告期三十日。
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 
甲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13号 负责人:邓永胜,局长 
乙方: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天棚东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启生,总经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支付方式为分3期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附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恢复治理资金。 
二、本协议签订后,木里矿区哆嗦贡玛勘查区生态恢复治理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承担相关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三份,报海西州人民政府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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