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 源头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将案件办理与服务企业相统一,督促企业加快排污处理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源头解决水污染问题,保护大运河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沈某某为降低该公司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以逃避环保部门监管,指使污泥操作工王某某、佘某某等人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排放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至厂区北侧河道中,该河道直通京杭大运河。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某公司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95155元至618130元之间,鉴定评估费用90000元。 【调查核实】 浙江省德清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后,立即向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移送。湖州市检察院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遂启动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围绕某公司的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等方面展开调查、核实、取证工作。检察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对某公司环境污染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2019年8月29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19年11月25日,湖州市检察院就某公司环境污染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5155元,并承担评估鉴定费用90000元,两项费用合计685155元。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太湖法院)作为湖州市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基层法院,接受湖州中院指定管辖审理本案。2020年3月5日,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检察院指派德清县检察院出席法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合议庭在查明某公司排放污水致使厂区北侧河道河水污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事实后,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南太湖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为促进源头治理,案件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涉案企业,联系专家对涉案企业排污设备改造进行科学指导,督促污染企业投入1000余万元整改污水处理设备,及时淘汰落后产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把影响大运河发展的环境问题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检察机关启动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办案过程中,两级检察机关紧密配合,从服务企业角度出发,寓服务于办案之中,帮助企业整改污水处理设备,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事件的再次发生,实现公益保护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