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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京杭大运河违建码头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6-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京杭大运河违建码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 跨区域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督促大运河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促使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并针对跨区域监管难题,协调构建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实现长效治理。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江苏省沛县三家公司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在京杭大运河南四湖段湖西大堤建设三座码头用于生产经营,占地面积49200平方米,年吞吐量超过500万吨;码头没有任何环境保护设施,长期堆积大量沙石、煤炭等物资,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入河,严重影响运河生态环境、行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10日,江苏省沛县检察院在对京杭大运河进行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遂依法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走访,并调阅行政机关执法记录,查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下级湖水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是本流域法定监督管理部门。


早在2019年5月27日,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三家公司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建码头,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履行该决定,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截至案发,该局仍怠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违建码头长期非法运营,京杭大运河生态环境持续受到破坏。


2020年7月13日,沛县检察院向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违建码头。该局回复表示因人员力量和机械设备不足,难以完成强制拆除工作。


2020年7月24日,沛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牵头县水务局、公安局和属地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磋商,共同研究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决定从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做好群众安抚工作等方面,协助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开展拆除工作。


2020年7月27日,沛县检察院协助县政府组织水务、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南四湖下级湖管理局将三座违建码头彻底拆除。同时,沛县检察院督促违建码头所在地镇政府,在码头原址覆土复绿,栽种树木6000余株,防止违建码头反弹,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2020年7月28日,沛县检察院在成功办理本案的基础上,与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和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检察院、枣庄市台儿庄区检察院会签《京杭大运河(台儿庄—微山段)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协议》,建立跨地区、跨系统加强京杭大运河保护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在跨区域运河保护中,既需要上下游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也需要主管部门与流域管理机构互相配合。检察机关督促流域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当打破地区和系统限制,督促协调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共同完成监督管理职责,合力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同时,检察机关延伸办案效果,协调建立跨区域、跨流域协作机制,实现大运河保护长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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