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点击: 次 来源:聚焦“三农”领域,主动服务乡村振兴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江西省鹰潭市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农村饮用水安全 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村饮用水安全 一体化办案 专项监督 【要旨】 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一体化办案方式,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监督,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可以向政府提交专项调查报告,推动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以治理有效推动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鹰潭市辖区内32个乡镇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有28家农村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厂存在水源选址不科学、未办理饮水卫生行政许可、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未建立水质监测室,未运行消毒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水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日常水质监测等经营方式和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18家农村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厂存在生活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问题,侵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与生活质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鹰潭市贵溪市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的举报后,同步上报鹰潭市检察院。鹰潭市检察院经分析研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依托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抽调市、县两级院18名检察干警组成专班集中办案,对鹰潭市实行集中式供水的32个农村自来水厂开展拉网式调查,逐一查明农村自来水厂在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水质是否达标这一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该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抽取水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部分水厂水质细菌超标、PH值偏低,锰含量超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准确查明公益损害问题,该院联合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部门、鉴定机构以及研究机构领域专家等召开水质安全论证会,明确鉴定结果显示的水质问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对农村饮用水设施运行管理及供水水质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以上行政机关存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形。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鹰潭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局、相关乡镇先后发出19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督促农村自来水厂做好水质净化消毒和日常检验、依法查处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厂、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厂监管。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全市农村自来水厂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鹰潭市两级检察机关分别向市、县(区)两级政府呈报《关于农村集中式供水饮水安全的调查报告》,得到了两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鹰潭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和检察建议,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保障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安全,让百姓喝上放心水、干净水。 在市、县(区)两级政府的统筹部署与大力支持下,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整改。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局等行政机关依法对6个农村自来水厂给予罚款;责令19个农村自来水厂补办卫生许可证、取水证、健康证等证照;专门设置饮用水源地围栏及警示牌,加强水源地保护,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100多名农村自来水厂从业人员开展制水、日常检测等专业化培训。鹰潭市政府投入4700多万元对全市农村自来水厂进行改造提升。其中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厂19个,新建取水口4个,废弃1个农村自来水厂并接入鹰潭城区自来水。 2020年6月,鹰潭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整改“回头看”活动。针对部分农村自来水厂存在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份。截至目前,所有案件均已办结,相关部门均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水质达标检测报告。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群众反映的农村自来水厂运行不规范、水质不达标、行政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组织优势,统筹精干力量开展集中监督。通过水质鉴定、专家论证,深入调查公益受损问题,为公益诉讼精准监督提供了技术支撑、智慧借助。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主动向人民政府提交专项调查报告,争取重视支持,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农村供水设施升级改造,完善长效管护机制,促进提升农村供水标准和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