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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公益诉讼系列案

时间:2022-09-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产资源保护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损害赔偿衔接  惩罚性赔偿

【要旨】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灵活运用磋商、听证、圆桌会议等多种监督手段,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有效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甘肃省漳县A公司系某央企所属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2011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持续对漳县苟家寨石灰岩矿越界开采,面积为36.19公顷,开采量为2014.5万吨,国家矿产资源受损严重,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因越界开采,该公司曾被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三次,累计罚款25.308万元。但相关罚款非严格依法作出,处罚数额明显偏低,处罚力度明显偏弱,导致该公司连续近十年违法开采。

【调查和督促履职】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漳县A公司在环保方面的问题后,于2020年11月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于2020年12月2日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交办函,并决定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全程指导。

收到最高检交办的线索后,甘肃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经初查发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漳县A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未考虑石灰岩矿石本身的价值,存在处罚不到位的问题;漳县自然资源局在矿山监管中存在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重复处罚的情况;定西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涉矿行政许可时未履行法定职责;漳县政府未全面履行矿山监管职责。针对上述情况,最高检统筹协调甘肃省三级检察机关细致核查,明确办案思路,分级分类进行立案监督。

2021年9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对省自然资源厅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同时又制定三级院《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指导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人民政府和漳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同年9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形成《磋商会议纪要》,省自然资源厅据此委托第三方对越界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

同年11月19日,甘肃省检察院对委托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漳县水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组织公开听证,经行政机关、评估机构、听证员共同评议,认定《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处罚依据。2022年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评估报告》对A公司作出罚款1792万余元的补充处罚决定,该公司全部予以认缴。

随后,定西市检察院分别向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政府,漳县检察院向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规范履行各自矿山监管职责。被建议单位均认真进行整改,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了矿山治理。

此外,甘肃省检察院对漳县A公司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据定西市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申请,甘肃省检察院要求定西市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通过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与漳县A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法院作出司法确认,漳县A公司承担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其5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651.64万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也通过了验收。

在办案过程中,甘肃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定西市检察院与定西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了《定西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将办案成果制度化。

【典型意义】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硬骨头”案件,在最高检统一指挥下,四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推动重大案件办理的强大动能。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并行的方式,在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补充处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追究企业民事侵权责任,督促对受损的环境进行治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纠错共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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