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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4-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经济带 洄游生物非法捕捞 渔业资源价值认定

【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物类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根据海洋生物的种类、性质,捕捞水域的属性等多重因素,充分听取相关科研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科学认定渔业资源的价值。

【基本案情】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铁院)从刑事案件中得知,2018年4月24日至6月21日,周某某、谢某某等7人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驾驶“苏通渔26628”在长江上海段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多次捕捞长江刀鲚及凤鲚,后销售牟利。同年6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驾驶“苏通渔26628”在长江上海段水域捕捞的上述人员当场抓获,并在船上查获3公斤长江刀鲚和15.23公斤凤鲚干。经查,案发期间周某某非法捕捞并销售的长江刀鲚共计748.62公斤。

【调查和诉讼】

在获得该案线索后,上铁院初查认为周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1月10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上铁院采取多种措施调查。首先,赴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调研,询问目前刀鲚是否可进行人工养殖、是否可实现增殖放流等问题。其次,咨询长航公安上海分局,周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水域是否属于国家或上海市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或是否属于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再次,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破坏资源类刑事案件资源价值的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的确定及法律依据、生态损失评估报告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意见交换。最后,赴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崇明区发改委“)进行调研,明确涉案刀鲚价格认定意见的法律依据和价格认定方法。最终认定,本案中周某某在长江禁渔期无刀鲚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捕捞刀鲚748.62公斤,造成国家渔业资源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243047.5元。

上铁院于2019年1月11日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相关主体未提起诉讼。

上铁院于2019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价值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并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查获的渔获物及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非法捕捞刀鲚所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价值损失共计243047.5元;四、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进行道歉)。现赔偿款正在执行过程中。

【典型意义】

上海检察机关以“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促进对长江刀鲚等多种海洋生物的保护,助力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长江刀鲚属于从海洋洄游到长江的鱼类。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担负起长江流域下游职责,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与守护海洋结合起来,体现了河海共治的生态系统观。

上海检察机关积极走访崇明区发改委、东海水产研究所、法院等部门,对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科学界定,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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