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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时间:2020-04-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渔业资源 一站式取证清单 水生生态损害认定 增殖放流 

【要旨】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定证据清单,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认定模型,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基本案情】

2018年5-6月间,陈某某、霍某某、黄某某等10人在广州市南沙区部分水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作业,被公安机关和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执法人员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和水产品五十余公斤。经渔政部门认定,其使用的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实施电鱼捕捞作业时间正值珠江流域禁渔期间,且捕捞作业位置位于禁渔区域范围。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评估,陈某某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损失数万元。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18年11月,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系列案线索,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模式,制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证据清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清单形式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侦查和民事调查的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着重收集捕鱼工具的规格和功率、渔船航行的轨迹和时长、渔获物的种类和重量等11类证据。对于电捕鱼造成的水生生态损失认定,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性的计算标准,检察机关多次与渔政、自然资源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进行会商研讨,建立一套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损害认定模型,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了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修复的年度意见,适用于该年度检察机关办理全部非法捕捞案件,平均鉴定时长由半年缩短至一个月内,费用由6-8万缩减为500元/案。对于本系列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以增殖放流作为赔偿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补充海洋渔业资源,是较为合理有效的生态修复方案,并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

2018年11月8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就本系列案发出诉前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系列案中8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2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诉前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未被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是:1.判令全体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余元的鱼苗和成鱼,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全体被告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6月4日,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均表示服判。

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检察机关就该系列案组织增殖放流活动,在人大代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10名被告人亲手将7.3万尾鱼苗投放入伶仃洋海域。

【典型意义】

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在广东省首创成立专门的检察官办公室,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同步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制定“清单式”取证指引,有效协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借助刑事诉讼程序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基础,实行“一站式取证”,提高了司法效率。

检察机关因地制宜,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研讨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损害认定机制,将单一个案鉴定变为整体共性和个体相结合的评估模式,通过“一揽子评估”解决鉴定难问题。大幅降低了评估鉴定时间和经济成本,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周期长问题,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科学的索赔依据。

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展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增强了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实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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