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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时间:2020-04-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损害赔偿 综合治理

【要旨】

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督促渔政部门全面依法履职,提供检察职能综合解决方案,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切实将办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高某某等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禁渔期多次至河北省乐亭县大清河港附近海域和捕鱼尖码头附近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约10万斤。2018年9月27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将高某某等6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19年3月8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同时委托生态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评估,认定高某某等人行为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35.7748万元。

2019年4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6被告通过增殖放流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的方式进行环境修复,并承担鉴定评估费12万元。2019年6月20日、6月26日、7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做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6被告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目前,高某某等6人已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08万元,其余部分正在进一步执行追缴中。

此案暴露出渔政部门宣传教育不到位,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管制度不落实,对无手续船只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2019年6月1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乐亭县渔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乐亭县渔政部门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专项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渔政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了渔业执法监督活动,并于2019年7月3日回复落实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大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在重点码头及渔业村设立警示专栏;二是强化专项执法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在重点、敏感海域加大巡航执法频度;三是着重提升队伍素质,加大投入、改善执法监督装备,加大力度打击滥采滥捕。通过加强渔业执法监督活动,码头和海域秩序及渔政管理水平都有了较大提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精准发力,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通过办案,一是有效打击了沿海非法捕捞行为,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海洋生态保护意识。二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三是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此案的办理,贯彻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生态保护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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