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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时间:2020-04-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野生动物保护 全链条司法保护 连带责任  

【要旨】

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应向海事法院起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违法行为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杨某某等7人、刘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从码头、渔船等处收购海龟,并通过整车装运、客车零带等方式销往广东出售给林某某、詹某某,总数达133只。

本系列案涉及的海龟经鉴定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确定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杨某某、刘某等人非法交易、运输野生保护动物,形成违法侵害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产业链条,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诉前程序】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对该系列案立案办理,并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系列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未有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月29日和9月9日,宁波海事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9月11日至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系列案。

由于案件复杂,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分三组举证:(1)以刑事侦查阶段形成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扣押清单为主的证据组,举证被告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行为。(2)以鉴定意见书、专家意见为主的证据组,举证被告侵权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后果。(3)由专家意见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组成的证据组,举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庭意见认为:从整体上看,各被告实施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侵权行为,共同促成了从舟山收购到广东贩卖海龟的完整利益链,主观上具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错,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各环节看,收购、运输、出售等各环节具有一体性、不可分割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各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的损害。检察机关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浙江海洋大学对查获的海龟进行了种属、保护级别和价值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诉请各被告在各自侵权范围内连带赔偿340.68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舟山市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5日,宁波海事法院依检察机关申请,对各被告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宁波海事法院对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如下:(一)判令12名被告在舟山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各被告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340.68万元。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和18日生效。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及源头、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全流程、全链条的司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各环节违法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侵权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的惩治。作为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系列案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有效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向社会大众传递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公益有价,损害担责”的信号,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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