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衔接 赔偿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认为符合国务院《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的,可在公告前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督促其按照方案的要求,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检察机关应中止办理,向其移送证据材料并支持其开展磋商、起诉等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认为不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适用范围的,检察机关应继续办理。通报期间,检察机关不停止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责任不落实 监管不到位 霍林河露天煤矿生态恢复治理严重滞后》政务管理信息,指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天煤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严重滞后,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已治理的排土场治理恢复效果很差、存在大量应该治理而未治理的排土场,并存在违法征占用草原等行为。 【立案和调查】 2018年7月23日,通辽市检察院对露天煤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露天煤业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滞后及违法占用行为毁坏草原22处10152亩,其中南露天矿毁坏草原14处,面积7265亩;北露天矿毁坏草原8处,面积2887亩,上述草原受损起始时间从1993年至2015年不等。 2019年4月,通辽市检察院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修复10152亩天然牧草地及其承载的生态服务功能所需费用,10152亩天然牧草地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毁坏10152亩天然牧草地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进行鉴定。2019年4月12日,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10152亩天然牧草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5,480.38万元;毁坏10152亩天然牧草地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为2999.5934万元;毁坏10152亩天然牧草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忽略不计。 【赔偿磋商】 案件办理过程中,露天煤业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辽市检察院建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等工作。 2018年12月13日,通辽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制定通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通政字[2018]214号),指定通辽市国土局负责推进露天煤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求积极与通辽市检察院沟通,协助指导调查,并代表通辽市人民政府邀请通辽市检察院支持磋商。通辽市检察院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移交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并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19年4月19日,赔偿权利人通辽市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露天煤业展开磋商,通辽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赔偿请求人参与磋商,通辽市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邀主持磋商。经磋商,通辽市人民政府与露天煤业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露天煤业2018年至2020年生态修复投入不少于25,480.38万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2999.59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磋商协议达成后,通辽市人民政府与露天煤业已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通辽市位于中国东北部,《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确定为“东北林草交错生态脆弱区”,加强草原保护刻不容缓,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重要指示精神。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目标,即既要惩治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更要突出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修复。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程序、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等内容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进行了明确,但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磋商程序进行规定,该程序仍处于政策要求、法律依据空白状态。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衔接,探索线索移送、证据移交、案件中止恢复、参与赔偿磋商等工作机制,节约了司法成本,有利于生态的及时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