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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颖: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 怎么把握轻重缓急?

时间:2022-08-05    点击: 次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网络 - 小 + 大

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

怎么把握轻重缓急?



民建中央代表丁亮春提问:“锰三角”等尾矿污染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走了或者垮了,尾矿治理的重担压在了政府肩上,但湖南地方政府的财力并不富裕,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是怎么把握轻重缓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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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颖认为,这个问题特别重要。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推动尾矿治理中遇到的最关键的问题,是最大的难题,同时也是政府认为最困难的地方。在尾矿治理中,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承担治理主体责任。从责任主体来划分,尾矿库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有主的尾矿库,即能够找到治理责任主体的尾矿库;另一种是无主的尾矿库,即难以找到治理责任主体的尾矿库,这种尾矿库一般形成年代比较久远,目前属于闲置和长期无人管理的状态。
  

“企业走了或者垮了”的情况,大多形成无主的尾矿库。在“锰三角”矿业污染治理中,即使是有主的,企业也大多没有治理或赔偿能力。我们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是查找治理责任主体。现在“锰三角”面临的问题是无主矿多,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政府先兜底治理、再视情启动追偿程序。
  

叶晓颖介绍,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主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能动不冲动。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与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帮忙不添乱;二是到位不越位。充分用足公益诉讼等法定职责,督促和协助政府对尾矿库进行有序处理、稳妥治理。
  

“我们一般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督促和支持政府先治理五类库:一是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顶库’(下游一公里以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二是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三边库’(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三是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披露限期整改的尾矿库;四是企业有意甩锅、主观恶意明显的尾矿库;五是对于当地尾矿治理具有示范意义的尾矿库。对于其它尾矿库,我们督促和支持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叶晓颖如是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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