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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水工遗存“斗门老闸”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6-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水工遗存“斗门老闸”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化遗产保护 联合整治 保护规划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诉前程序统筹协调、督促多个职能部门综合治理的独特优势,推动联合整治,即时整改和长期保护统筹推进,以个案监督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整体和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浙东运河-虞余运河余姚段”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运河水工遗存,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的“斗门老闸”是浙东运河上的重要节点和水工设施,是运河水工遗存重要遗产要素,体现运河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传承意义。因保护不到位,“斗门老闸”所在河道水域被占用违章搭建,大运河遗产保护标识标志被拆除,周边环境又脏又乱,严重影响了“斗门老闸”保护,也降低了其作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和人文价值。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浙江宁波余姚市检察院在开展大运河保护专项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发现浙东运河-虞余运河余姚段的“斗门老闸”遗产保护点未得到有效保护。2020年6月3日,余姚市检察院立案办理该案。经实地勘察、走访调查、咨询专家,查明:“斗门老闸”由水闸、厢式船闸及水闸与厢式船闸之间的分水墩组成,后分水墩地块成为村民芦某某的宅基地,厢式船闸被改建为原马渚自来水厂取水口,浙东运河申遗资源调查和保护整治期间,分水墩和厢式船闸未能恢复原形制。目前,“斗门老闸”闸厢式船闸东侧闸门上砌有围墙遮挡厢式船闸整体风貌,西侧原闸门位置4.2米宽的河道被侵占,其覆盖水域建有平房及钢棚,均系申遗后违法搭建,严重破坏大运河世界遗产历史风貌。调查还发现,基层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存在专门性工作机构和地方性法规缺失、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违法行为交织、大运河活态遗产多部门联合保护不到位等问题。2020年8月11日,余姚市检察院向市文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有效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


察建议发出后,余姚市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统筹协调、督促行政机关的独特优势,组织市文广局、马渚镇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对现存违法行为整治和大运河遗产保护问题进行磋商,明确由马渚镇人民政府协助余姚市文广局进行违法建筑拆除,重新启动分水墩农户拆迁安置工作,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和管理,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制定厢式船闸修复方案;市文广局提供专业支持,做好修复方案审定、备案和资金争取,完成《大运河(宁波段)保护管理规划——余姚分册》编制。


2020年10月9日,市文广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大运河遗产保护长效机制,成立了大运河余姚段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和日常管护。根据大运河浙东运河宁波段保护规划,对包括“斗门老闸”在内的部分大运河遗产分阶段实施整治、提升。其中“斗门老闸”遗产点远期的景观及水利航运设施展示项目已在规划设计中,待完成报批流程后推进实施。基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余姚市检察院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2021年5月,立法调研座谈会在余姚召开。


【典型意义】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充分发挥文保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推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统筹协调优势,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以及行政、检察联席会议等机制,调动更多行政力量,形成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合力。同时,以点带面推动人大常委会立法、成立专门性保护机构、编制大运河保护管理及遗产点远期的景观和水利航运设施展示项目规划等,以法治化、制度化、长效化保护,凸显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历史文化、厚植家国情怀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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