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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2-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要旨】

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被损害的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湘,湖南省岳阳市旅游局原职工。

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11人,均为渔民。

20176月,被告人吴湘在洞庭湖捕龙虾贩卖时认识被告人王光飞因为上半年经营状况不好,王光飞等渔民提出要吴湘组织他们在洞庭湖捕鱼,弥补捕龙虾贩卖的损失。吴湘找到被告人陈科,要求陈科利用其熟悉洞庭湖水域便利,为他组织渔民采用电鱼方法捕鱼提供便利。吴湘与王光飞商议所捕渔获物由吴湘与渔民四六分成,吴湘得四成,王光飞等渔民得六成。

20171219日至30日,吴湘组织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获利12280元。201811日,吴湘组织陈科等人分乘5条渔船,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使用“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150.05千克。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吴湘等非法电捕鱼损害了洞庭湖区和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成鱼损失量为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400余万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5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20186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渔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重点就本“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进行了阐释,证明了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是作案地点特殊。吴湘等人非法电捕鱼现场位于长江岳阳城陵矶段,东面为三江口长江水域,南面为城陵矶,西面为三江口洞庭湖水域,北面为君山芦苇荡。三江口是洞庭湖入长江之口,是长江干流与洞庭湖连通的重要水域,此处清浊交汇,是长江江豚种群进行迁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历史上,该江段共分布有鱼类215种,近年来由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现在能够监测到的鱼类仅有58种。

二是作案方式特殊。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被告人采用的“门板式”电网,通过电线与发电机连接后,能够释放出10002000伏左右的,使用渔船拖着带电渔网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是一种毁灭式的捕捞方式。这种捕捞方式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三是非法捕捞数量巨大。根据评估,电鱼方式对成鱼造成的损失,可区分为沉底的鱼(电晕或电死)、上浮的鱼(电晕或电死)以及电伤逃跑的鱼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鱼能够被打捞上来作为渔获物。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物约有10个品种,达2150.05千克根据评估,造成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400余万尾

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2018529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将于2018630日结束,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时执行,将不能完全修复洞庭湖生态资源。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时机,620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吴湘等12名被告于625交付68666元,购买成鱼和鱼苗后在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0余万尾,并责令吴湘等12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10000元。

2018625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牢记嘱托,忠诚履职,守护好一江碧水”为主题,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渔民和志愿者在洞庭湖边举行了大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并委托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处理结果

鉴于吴湘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履行民事裁定,投放成鱼和鱼苗,被其破坏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对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7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拘役,没收发电机、门板式电网、电线等作案工具。吴湘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时,就吴湘等人损害洞庭湖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利于及时修复洞庭湖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要点和难点。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报告,明确量化了吴湘等12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洞庭湖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提出了可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检察机关结合评估情况,委托渔政部门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对放流鱼种进行价值估算,为公益诉讼请求提供了明确依据。这种认定因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范围的方法,可供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参考借鉴。

(四)在公益诉讼领域可探索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于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等紧急情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常也具有急迫性、时效性,有的一旦错过合适的修复时机,可能导致生态损害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损害。本案中,为在禁渔期结束前及时修复受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保证了在禁渔期增殖放流,既使受到损害的长江洞庭湖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得到修复,又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鱼行为,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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