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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李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2-19    点击: 次    来源: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案例十五:四川省李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某鱼庄由李某某等五人合伙经营,各占20%股份。2018年8月14日至11月14日,五被告为了节约成本和为锅底增香,安排厨师高某某将店内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过滤回收,通过加热熬制的方式“洗油”后,将回收油与新油按照2:1的比例混合再次进行熬制。熬制后的油脂直接用于火锅搭锅,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期间共计销售1768笔回收油锅底,共计销售金额49504元。2019年12月,李某某、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告从业禁止令。

二、调查和诉讼

2020年4月16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某鱼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权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并依法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社会组织或机关提起诉讼。同年6月23日,达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受邀参会的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食品侵权行为,按照销售价款十倍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求。

2020年6月24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95040元,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年9月22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环节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持续提供法治保障。检察机关结合本案的法理和情理考量,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决定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侵权主体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让侵权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通过邀请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听证、旁听庭审,在释法中普法,增强全社会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认同感,持续向社会公开传递食品安全“最严厉的惩罚”的鲜明导向,持续倒逼食品从业者守法纪、知敬畏、明底线,自觉持之以恒依法守护好老百姓饮食安全。

(二)合理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标准,稳妥推进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危险,检察机关在办理该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请求的具体数额时,以违法销售金额为基数,统筹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财产状况、公众情绪等方面。通过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警示作用,有效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震慑目的,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依托公开听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考虑疫情影响下的小微企业经营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初衷,以及侵权人的抵触情绪等方面,在多次案情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公开评议,同时邀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餐饮业代表全程旁听,收集公众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诉求,为平衡公益维护和企业利益,兼顾法理情三者关系厚植根基。听证会上,通过三轮公开论证,各方紧扣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适用问题,将本案各类影响因素和诉求“面对面”说清讲透,实现了诉前充分沟通,法理情理综合考量。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保障侵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确保司法过程更接地气,司法决策更有温度,司法结果更能得到公众认同,鲜明的体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赢公信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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