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岸线 大气污染 技改升级 【要旨】 针对长江沿线企业工业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治,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实现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良性发展协调双赢。 【基本案情】 位于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的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距长江(江安段)直线距离1000米,该公司于2016年投产运营,主营纺织类竹浆粕,年产规模9.5万吨。2019年4月12日,江安县环境监测站在天竹公司厂区外根据相关技术标准选取四个监测点,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注: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数据显示该四个监测点所对应的硫化氢浓度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硫化氢系有毒、有害具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人体长期接触或者吸入硫化氢会引起呼吸道及眼部疾病,还可能导致心脏及其他器官损伤,且硫化氢能微溶于水形成氢硫酸,污染水体,危害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安县院)根据群众举报获得案件线索,于2019年5月立案办理。办案人员赴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调取执法检查记录并询问相关执法人员,了解生态环境局对天竹公司违法排放工业废气的处罚情况。江安县院与县生态环境局座谈会商,共同确定由县环境监测站对案涉现场进行监测,县环境监测站经过三天监测,确认了天竹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的违法事实。江安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于同年6月11日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责令天竹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测检查力度,督促公司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切实防止再次发生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确保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约谈了天竹公司负责人;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80万元。 江安县院对本案持续跟进监督,多次前往天竹公司察看硫化氢超标排放整治情况,与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过约谈、共同召开座谈会,口头和书面督促天竹公司采取增加环保设施、加强自行监测等措施迅速整改。天竹公司先后于2019年和2020年开展了两次整改,投入技改资金约8000万元,实施废气环保治理技术升级项目和污水站废气改造项目,完成污泥增加板框压滤工程。截至2020年12月,天竹公司对当地及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已全部消除,经省、市检察机关两次组织公益诉讼“回头看”和县人大常委会到天竹公司调研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确认四川天竹公司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相关部门未再收到关于该公司的环境污染举报。 【典型意义】 长江沿线企业超标排放硫化氢,污染大气和水体,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危害长江生物多样性安全。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问题迅速跟进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同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紧盯问题整改进展,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完成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整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了生态环境治理与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协调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