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源地保护 跨省域 指定管辖 长三角一体化 【要旨】 对跨行政区划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的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推动问题快速解决,切实保护水资源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江苏省海门市交通局向海门市江山公司发放了港口经营许可,由该公司负责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经营管理。江山公司在距崇明东风西沙水库不足10公里的上海市白茆沙北水道(该作业区属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两侧从事砂石过驳作业,作业区共有浮吊40多台,作业船只长期有30-40艘,高峰时段有近百艘。2018年至2020年间,江山公司因安全生产等问题多次被相关部门约谈、责令停业整顿,船舶可能发生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海轮违法过驳等情形,对东风西沙水源地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在2019年底召开的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给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管辖。崇明区院依托生态检察官派驻河长办机制,联合崇明区河长办多次巡视白茆沙水域,评估过驳作业风险隐患,商请区水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等就生态红线、船舶作业等专业问题答疑解惑,找准公益受损点;依托北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商请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门市院)协助调取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共同会商办案思路,又赴江山公司实地查看该公司安全监管及船舶污染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多次和南通、海门两级交通部门沟通行政机关管理及江山公司过驳作业威胁水源地安全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海门市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全面履行对过驳作业风险监管职责。 2020年6月12日,崇明区院、海门市院与海门市交通局会签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备忘录:一是海门市交通局依法注销到期的浮吊作业船只港口经营许可且不再受理新的申请;二是督促江山公司6月15日前终止在上海行政水域的过驳作业,并拆除清离相关设施设备;三是南通市交通部门6月30日前完成对行政许可未到期浮吊作业船只的全部迁离,实现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取缔目标;四是海门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清退工作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浮吊作业;五是崇明区院、海门市院、海门市交通局7月份联合开展白茆沙水域巡查,共同查看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迁移取缔工作的落地落实情况。 备忘录签订后得到全面履行,截至2020年7月,江苏省海门市交通局向江山公司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已经全部终止,白茆沙北水道两侧过驳作业区浮吊船只全部予以清退,崇明东风西沙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白茆沙水域属于东风西沙水源地准保护区。上海、江苏两地检察机关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指导下密切配合,通过指定管辖,探索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消除了东风西沙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