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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综合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根据“谁侵权、谁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民事侵权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安徽淮北某公司(后更名为某勘探公司)在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成立工程项目部并聘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李某某、陶某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陶某违反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私自变更施工方案,超红线范围施工,至案发时共非法开采石料达268万吨,价值7135万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安徽某爆破公司明知某勘探公司工程项目部、李某某、陶某在矿山治理过程中违反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仍为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铜陵郊区院)在办理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审查起诉一案中发现,李某某、陶某等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审查。经检察机关与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委托安徽开成地矿勘查有限公司、铜陵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本次非法采矿共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03832.22元,评估鉴定费38800元。

2018年12月26日,铜陵郊区院以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李某某、陶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追加某勘探公司、安徽某爆破公司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诉请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因本次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3803832.22元及评估、鉴定费用38800元。2019年7月4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陶某因非法采矿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支持了全部公益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服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2日,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现案涉矿山生态环境已修复完毕。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铜陵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主管机关对矿山资源日常监管不到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促进矿山资源管理和环境整治隐患问题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工程实施主体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问题,现已有两人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人被处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的相关主体依法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就案件事实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及费用等问题加强上下、内外协作配合,与行政机关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因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鉴定,同步跟进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同步跟进生态环境恢复成效,避免了传统诉讼流程“先赔偿、后修复”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持续扩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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