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非法捕捞 渔获物价值 渔业资源修复 生态保护意识 【要旨】 检察机关精准引导侦查取证,明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适用内陆水域追诉标准,重点追查历次作业情况;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普法职责,加强执法与司法联动,做好释法说理,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经事先预谋,雇佣工人多次夜间驾驶渔船至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九龙港附近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并将渔获物销赃与他人。经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利用上述方法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捕捞作业完毕后,在江边私下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渔获物300余千克,并当场扣押了用于捕捞的电拖网、逆变器、发电机等涉案工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韩某甲等人使用渔具系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禁用工具。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市场价值为7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案发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研判,明确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长江干流水域,应适用内陆水域的追诉标准,并提出取证意见:一是调取账册等反映既往非法捕捞数额的书证;二是委托物价部门对涉案渔获物进行价值评估。2020年2月2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以韩某甲、韩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价格认定部门评估价作为犯罪数额。其一,鱼贩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能真实反映涉案渔获物的实际价值;其二,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规定,结合查实的销售账册所反映的渔获物的数量、种类和上海本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涉案渔获物价值。同时,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韩某甲、韩某乙使用渔船拖带电渔网的方式在长江水域进行扫荡式捕捞,会直接致鱼类受电击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损伤,并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2020年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公诉,并以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庭审直击》节目进行了网络直播。 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韩某甲、韩某乙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韩某甲、韩某乙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渔获物数量多、价值高、作案工具破坏性大的恶性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特点,破解价格鉴定、既往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认定等难题,将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在当前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渔获物数量及价值,精准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由于非法捕捞行为成本低、获利高、监管难,长江水域非法捕捞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并固定行为人既往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相关账册、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区分渔获物类别及数量,避免采纳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销赃价从而导致犯罪数额畸低。借鉴本案渔获物的认定方式,有助于统一类案的价值认定标准和取证规范,实现精准打击。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内部协作、信息互通,确保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无缝衔接、共同推进。本案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理念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三)加强联动履行普法职责,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本案非法捕捞作业水域地处长江口,是中华鲟、长江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场所,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该案判决后,为确保办案成效,检察机关与市农业农村委、市海事局、公安机关会签多部门协作工作备忘录,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世界环境日”加强对本案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