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污染环境 提前介入 专家辅助人 禁止令 【要旨】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指导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取证的及时性、规范性,通过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方式解决专业性问题。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教育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且通过禁止令的适用,实现犯罪惩罚预防双成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在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开办电镀作坊,雇请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具体生产,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电镀作业,加工产生的含有锌、铬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长江一级支流竺溪河。2018年5月13日,经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后,曹某某等人将电镀作坊迁建至万州区太白街道继续生产,废水通过沟槽、管道流入废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厂房外。经分时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总镍、总铬、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标准十倍以上,其中总镍浓度最高超标2419倍。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7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因该案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地点变更等问题,导致公安机关获取认定犯罪数量、含重金属浓度、因果关系等证据时遇到困难。为此,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商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详细了解情况后,提出围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情况进行侦查取证的建议。 2019年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针对作案时间不确定、地点变更带来的污染后果不明确、修复程序不明确等问题,聘请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鉴定。根据土壤污染的隐藏性、难可逆性、扩散性等特点,为了控制土壤污染的迁移扩散并消除土壤污染后果,决定采取原址异位淋洗方法进行修复。9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某等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生态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本案涉及的环境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2020年9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禁止令建议,判决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周某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同时禁止周某某、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对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专家监督、指导周某某等人进行生态修复,使涉案水域和土壤生态得以恢复。 2020年10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深入检查全区企业排污情况。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辖区排污企业进行彻底排查,重点监督违法企业的限期整改情况,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该案系向长江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立足污染环境案件特点,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取证,通过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方式解决专业性问题。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同时,通过禁止令的适用实现犯罪预防效果。 (一)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品质,检察建议提升生态质效。排污类污染环境案件具有隐蔽性、危害后果滞后性等特点,证实排污时间、危险废物数量、污染后果等证据获取困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通过预判取证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困难,引导侦查机关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和办案思路,为案件侦办夯实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环境资源管理、保护机制、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其建章立制、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实现有效治理。 (二)善用专家辅助人出庭,切实解决专业性疑难。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遇到专业难题时,除了鉴定意见常规做法之外,可以申请专业知识人员出庭,对专业性问题、污染行为危害性、污染后果等方面进行释明。既对专业问题结论补充印证,为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持,又可以通过庭审向社会公众宣传污染环境行为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通过现场庭审以案说法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适用禁止令实现预防功效。单纯依靠适用刑罚,难以实现良好的预防效果、生态修复效果。在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的同时,建议适用禁止令,通过在缓刑考验期禁止犯罪行为人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犯罪预防。同时将生态修复作为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通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案件办理的生态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