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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诉何艳红、何艳清非法加工销售含“罂粟壳”米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4-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有毒、有害食品  社会公共利益

【要旨】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通过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512月,何艳红与其胞姐何艳清共同经营一家早餐店,主营汤粉等早点。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于20188月从他人手中购进5斤“罂粟壳粉”,并陆续全部用于熬制煮粉汤料。截至20191月案发,两人将用“罂粟壳粉”熬煮的汤料制成汤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621日,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对何艳红、何艳清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两被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向公众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万元。2019925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定何艳红、何艳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00000元,在萍乡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上公开向食用过其用“罂粟壳粉”制作的食品的众多消费者赔礼道歉。 当事人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罂粟壳粉是由罂粟外壳研磨制成,其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多种生物碱类物质,属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物品。含有罂粟壳粉的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长期或过量食用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餐饮经营者在食品中加入罂粟壳粉可以让食客产生味觉依赖,生产销售此类食品均构成违法。本案中,被告为追求不法利益而置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的行为,已对消费者构成民事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无法核定损失;消费者协会等具有诉权的机关和组织也未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的规定;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安源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通过严格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严厉的经济制裁,警示其他餐饮经营者从食物制售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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