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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自动售货设备违规销售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2-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诉前程序  自动售货设备  磋商程序  行业管理创新 

要旨

检察机关主动聚焦食品经营新业态在自动售货设备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没有规定、行业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面对监管部门认为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等实际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强化沟通促共赢,督促开展专项整治,有效填补制度空白,推动行业管理创新。

基本案情

自动售货机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零售模式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余姚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内多处公共场所摆放的众多自动售货设备运营商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营业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超过食品经营许可项目范围从事食品销售等违法违规情形,公众对自动售货设备运营商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等问题情况不明,自动售货领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日常监管缺失,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余姚市检察院重点排摸辖区内车站、医院、商场等人流密集区的自动售货设备,对热奶茶销售机、冰激凌销售机、鲜橙榨汁机饮料贩卖机等20余台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和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并分类汇总,梳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行为进行立案审查。

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该院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磋商,要求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管。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自动售货设备属于食品经营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未对自动售货设备的经营许可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自动售货设备终端是否适用食品经营许可一地一证原则有待考量,行政监管依据不足。

201975日,该院依法向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规定,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活动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自动售货设备场地出租方等各有关主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检察建议发出后,余姚市检察院主动与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就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措施等问题开展讨论,提供其他地区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管理经验,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共识。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汇报,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食品许可监管工作意见(试行)》,规范自动售货领域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种类、监管等问题。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无食品经营许可销售、制售食品,超范围经营、制售食品、销售假冒伪劣、三无食品,未按规定要求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等情况,督促辖区内146台自动售货设备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完善信息公示。

典型意义

自动售货设备已成为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但目前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对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自动售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成为盲区。余姚市检察院聚焦食品经营新业态,调查核实后先行与行政机关磋商,因法律法规空白,行政机关存在畏难情绪。检察机关面对阻力,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多次与行政机关就公益诉讼监督目的、行政机关职责界定等方面予以释明,对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法律适用、食品经营许可规范制定等问题共同研究最终促使行政机关转变认识,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与机制建设相结合。行政机关填补制度空白,开展专项治理,创新行业管理做法被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推广。通过该案的办理,不仅有效加强了对自动售货食品经营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而且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做法被法制日报、正义网、法治浙江等多家主流媒体专题报道,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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