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诉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产销售假药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自2019年1月开始,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假冒著名医院医生电话接诊推销等方式,将从网上购买的成分不明的粉末进行制剂、包装、冒充“清肤消痒胶囊”“百草血糖康胶囊”“脉管舒灵胶囊”等不同种类的药品,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2020年12月2日案发,共计销售金额581万余元。经鉴定,邹某等人生产销售的42种药品均为假药。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甘井子区院)对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公益诉讼立案,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4月12日,甘井子区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邹某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1743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9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邹某等人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邹某等被告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制售假药,数量大,销售范围广,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大限度追究严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力震慑了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